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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9-11-1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曲师大校字〔20164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组织观念和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效益和办学质量,保证我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教学部)、校直属各单位的考勤、全校教职工请假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考勤是实行奖惩、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的专任教师和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完成其教学科研任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安排上下课;未经学院报请教务处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均按旷工处理;科研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离校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专任教师和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外的人员实行坐班制,应严格遵守本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第六条  在管理岗位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全面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保证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上课时间外严格实行坐班制。

第七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须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领导干部同时执行《曲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及会议请假管理规定》(曲师大委字〔201416 号)。

第三章  请假及请假期间待遇

第八条  婚假

(一)婚假一般为三天。教职工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达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假期外再增加晚婚假两周(合计17天)。结婚双方或一方不够晚婚年龄的,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如果教职工的配偶在外地,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另加路程假。

(二)学校提倡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节假日。婚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产假、护理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三)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五)产假、护理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探亲假

(一)鉴于学校设有寒暑假,提倡教职工利用节假日探亲,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休探亲假的,须由所在单位说明适当理由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按事假处理。

(二)教职工配偶出国留学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三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

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申请的,按事假处理。

(三)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的规定》和校字【201468号《曲阜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

2.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的出国探亲职工,出国期间工资暂停(寒暑假除外),按期归国工作后工资予以补发,但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教职工申请病假须出具由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教职工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所在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审签确认报人事处备案后方为有效。

连续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教职工,由医院出具病愈证明,由所在单位并报人事处备案批准后方可安排上班。如果病休在两个月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继续病休,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二)病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次月月考勤奖。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龄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2)工龄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龄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 70%(2)工龄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或有供养关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可按规定给予丧假七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教职工丧假在途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二)丧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事假

(一)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确需申请事假者,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二)事假10天以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次月月考勤奖。

(三)事假10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核后呈送分管校长审批。

教职工请事假,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次月月考勤奖。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30天,含节假日),停发工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造假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的;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的。

(四)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预留岗位协议书、出国(出境)协议书、博士后研究合同书等逾期不归的。

(五)教师无故不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第十五条  教职工无故不上课一节按旷工半天计,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一次按旷工半天计,实际时间超过半天的按实际缺勤时间计。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每八小时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七条  旷工的认定和惩处

(一)旷工由考勤单位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

(二)旷工一天扣发次月月考勤奖;旷工满三天扣发本人一个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应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考勤员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单位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考勤实行周考勤制。各单位要对教职工实行逐日考勤。建立教职工考勤档案,将教职工日常考勤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内事假超过一个月、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有旷工行为的教职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把考勤管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切实体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单位本周《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登记表》、《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报人事处。每学期开学两日内将《新学期到岗情况》报送人事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将在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字〔19921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