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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 2021-01-21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


0一九年五月


目录 

 

 

教学建设类

1.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0

2.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教材供购实施办法 6

3. 曲阜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建设管理办法 8

4. 曲阜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10

5. 曲阜师范大学双语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12

6.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14

7. 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建设规划 17

教学运行类

8.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21

9.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31

10.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39

11.曲阜师范大学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49

12.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意见 58

13.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划拨办法 61

14.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68

15.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助教制度的暂行规定 73

16.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75

17.曲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77

18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79

19.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82

20.曲阜师范大学缓考、补考与重学管理办法 85

21.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 88

22.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建设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90

23.曲阜师范大学跨校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103

24.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教研活动工作制度 105

25.曲阜师范大学进修生管理办法 108

实践教学类

26.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意见 110

27.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章程 116

28.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133

29.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139

30.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44

31.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149

32.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52

33.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办法 155

34.曲阜师范大学加强师范生三字一话教学基本功训练实施方案 162

35.曲阜师范大学师范生实习支教管理办法 167

教学评价类

36.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172

37.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秩序管理的意见 177

38.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 179

39.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183

40.曲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 186

41.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189

42.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实施办法 192

43.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录像评课暂行办法 195

44.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单位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197

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字〔2009〕10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确保使用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教材图字〔1998〕0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学的基本工具。因此在教学运行管理中,教材工作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选用、教材供应、讲义管理和教材评奖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该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组长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3.负责教材建设立项的评审工作;

4.负责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关心教学改革、热心教材建设工作、秉公办事的教师组成,以三至五人为宜。

第七条  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职责

1.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

2.审查本单位的教材使用计划;

3.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立项的初审推荐工作;

4.负责本单位优秀教材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八条  教材的立项编写与出版资助

1.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基金,每两年开展一次教材建设立项,每次立项教材建设项目约50项,对每种由省级及其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资助出版费5000元。

2.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立项的申报、评审、结题等工作。

3.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立项的申报。

4.申报者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教材编写提纲两份。

5.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向学校推荐出本单位申报的教材建设项目。

6.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全校的教材建设立项。

7.教材建设项目结题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结题申请表》(一式两分,见附件2),并提交教材书稿一份和二位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的审阅意见。

8.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对申请结题的教材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终审。

9.教材出版发行后,编著者持出版合同、发票到学校财务处报销资助的出版费。

第九条  教材编写的原则与要求

1.对学生负责,对学术负责;倡导改革精神,反对因循守旧;提倡精益求精,杜绝粗制滥造;讲究学术道德,根除学术不端行为。

2.根据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等原则,编写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教材,以突显我校的办学特色。

3.学校鼓励教师集体编写教材。教师集体编写教材时,主编教师(或第一作者)应明确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应编著不少于30%的教材内容。

4.独立编写教材的作者与集体编写教材的主编(或第一作者),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至少五年从事本课程教学的经历。

5.学校鼓励我校教师与兄弟院校教师联合开发、编写共用教材,并资助出版以我校教师为主(主编或第一作者)合编的教材。

第十条  优先立项建设与资助出版的教材

1.国家或省高教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的教材;

2.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学术造诣高的教师编著的教材;

3.教学运用中效果突出需要修订的教材;

4.改革力度大并具有明显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教材;

5.精品课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出版的教材;

6.填补国内空白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一条  教材的选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召开教研室会议商讨确定,经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二条  选择教材的要求

1.依据课程性质确定是否使用(此“使用”指将教材发给学生,下同)教材。必修课程一般应使用教材,专业限选课可以使用教材也可不使用教材,专业任选课与公共选修课由学生个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教材。

2.使用教材的课程,一门课程只能使用一种教材,只有十分必要时方可再使用一种辅助性教材。

3.选用的教材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确保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

4.应优先选用列为国家级重点教材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如有此类教材而不选用,应说明理由。

5.学校鼓励相关专业积极选用国外优秀的原版教材,但必须结合学生实际进行严格的论证,以确保教材的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定期在网上公布全校教材的选用情况。

第五章  教材供应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材的供应工作。其任务是组织开展教材计划申报、提供教材采购计划、接收发放教材、管理库存教材、调剂处理积压教材、统计通报教材款使用情况、搜集汇总教材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教材订购与发放

1.每年11月、5月进行教材的订购,届时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教材计划的申报工作,发放教材预订单(一式三份),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单位的教材使用计划。

2.教师教学所用教本,是教学单位教材使用计划的一部分,应与教材使用计划同时制定。

3.临时增补教材使用计划,须提前向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填写教材增补订单,其程序与制定教材使用计划相同。

4.原则上教材计划只征订当年所开设课程的教材,不跨学年订购教材,以保证所用教材的先进性。

5.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的安排,根据教材使用计划,领取每学期使用的教材。

6.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发放教材后核查教材发放情况,并在网上公布发放结果。

第十六条  教材款管理

1.教材款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管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教材款。

2.新生入学时交部分教材预收款,自二年级始按实际需要增收,毕业时多退少补。

3.任课教师使用教本的教材款由教学单位支付。

4.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提供学生的教材款使用清单,学校财务部门在学生毕业前结清学生的教材款项。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司〔1997〕146号)文件要求,禁止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将教材带入课堂售予学生。

第十八条  因教学单位制定的教材计划不周(如多订少领、订而不用等)造成教材积压浪费,由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报废教材需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承担教材正常折损、报废的费用。

第六章    教材评奖

第二十条  我校的教材评奖办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教材图字〔1987〕004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范围

1.我校教师编(译)著出版(含修订版)的教材;

2.我校教师与外校合作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译)著出版(含修订版)的教材;

3.参评教材可以是文字教材、声像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等。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材标准

1.思想性。思想观点正确,能够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2.科学性。体现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能够密切联系实际。

3.先进性。内容取材合理,吸收了本学科新近的研究成果,结构安排符合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

4.适用性。符合认知规律,重点突出,材料翔实,例证恰当,富有启发性,便于学生学习运用。

5.出版质量。语言文字规范,图文并茂,印刷清晰,装潢美观大方,错误率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选办法

1.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材。评选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具体领导,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2.各教学单位统计评奖时限内本单位编(译)著教材的情况,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出版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见附件3)。

3.依据评选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教材的编著者(主编或第一作者)向本单位提出参评申请,填写《曲阜师范大学优秀教材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并提交参评教材与评价材料各两份,以及两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位为外校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4.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对申请参评的教材进行初评,并将符合条件的教材推荐至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

5.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召开优秀教材评审会议,评选出校级优秀教材。

6.经公示之后,学校公布校级优秀教材评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

1.校级优秀教材奖励分三个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2.学校从获得校级优秀教材奖的教材中,推荐出参评上一级优秀教材奖的教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工作条例》(教字〔2003〕35号)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教材供购实施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2〕8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材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努力提高教材管理整体水平的基础上,大力提倡教材供购的人性化,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选择,给予学生在教材订购中的自主权。同时进一步规范教材管理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教材管理中的学校资源投入,减轻学生订购教材的经济负担,构建和谐、顺畅的教材供购新秩序。

二、管理模式

实行学生教材订购自主化, 建立“院选校审、生订商供、学校监控”的教材供购新模式,即由学院负责教材的选用,教务处提交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对教材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图书经营商负责在学生中订购、供应教材,学生依据教材使用计划与自己的修读计划自愿订购,图书经营商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学生提供教材。教务处监控教材质量与教学使用状况,资产管理处监督教材供应合同的落实情况。

三、运行方法

(一)教材计划的制定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的教材计划。每学期第十周教务处向各教学单位下发制定下一学期教材使用计划的通知,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制定本单位的教材使用计划。教学单位通过召开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以及教研室推荐的教材,集体讨论商定教材使用计划。教材计划于第十三周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召开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会议,对各教学单位的教材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或建议,通过与教学单位协商,最终确定全校各本科专业下一学期的教材使用计划。每学期第十四周,教务处须组织完成对全校各本科专业下一学期教材使用计划的审定,在上网发布的同时,反馈给教学单位。

(二)教材的订购与供应

资产管理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图书经营商并与其签订教材供应合同,实行教材订购、发放的企业化运营管理。所选图书经营商应具有合法的图书经营资质,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经营实力,全面畅通的进书渠道,全方位的供书能力,优质的服务,并提供合理的供书价格,以确保教材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到学生手中。选择图书经营商时应把向学生优质、优惠供应教材作为必要条件,以确保学生权益。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图书经营商负责全校教材的供应,包括教材的订购、发放与教材费结算等业务。经营商应按照教务处提供的教材计划,以班级等为单位组织学生自由订购教材,同时面向全校学生零售各种教材。教材费由图书经营商与定购教材的班集体或个人结算,学校不再统一收缴学生的教材费。除与学校签订教材供应合同的图书经营商外,校内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我校学生中组织集体订购教材,如发现此类情况,与我校签订教材供应合同的图书经营商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我校教师正式出版发行的自编教材,也必须通过与我校鉴定合同的图书经营商采购,方能用于教学之中。

(三)教材计划的落实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的全校教材使用计划,由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分别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图书经营商依据教务处提供的教材计划在学生中组织订购教材。图书经营商执行教材供应计划的过程中,资产管理处应依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监控其落实教材供应计划的情况,对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合同条款,进行协调乃至问责。为确保教材计划顺利落实,大一新生第一学期的教材,由图书经营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计划,采取统一预订的方式订购,教材由图书经营商发放,学生以学院、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组织领取,教材费由图书经营商与领取教材的单位结算。自大一第二学期开始,各学期的教材均由学生自主订购。

(四)学生自主订购教材

学生自主订购教材时,应首先从就读学院的网站或教务处网站获得所学专业的教材使用信息,然后自主确定购买教材的方式与途径。可以在班干部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向与学校签订教材供应合同的图书经营商订购教材,也可个人通过其他渠道订购教材,如通过网络购买教材、买高年级学生使用过的教材等。学生购买教材时,除按教材计划提供的信息购买外,还必须遵循《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字[2009]108号)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必修课程必须使用教材,专业限选课程按照学院要求确定是否使用教材,专业任选课与公共选修课由学生个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教材。教材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保障之一,学生应按上述要求配备教材听课学习,凡因不购买教材、不按时订购教材或自己购买了不符合要求的教材而影响学习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建设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469号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各教学单位教师开设的供全校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为进一步丰富我校公选课资源,满足学生拓展学习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选课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分类与修读要求

(一)我校公选课分类

公选课是我校通识教育平台中的课程模块之一,该课程模块的设置目的是拓展学生知识面,实现学科交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的公选课分为传统文化类、社会科学类、理工技术类、艺体外语类四个课程群。

(二)公选课修读要求

我校本科生(师范生除外)至少选修6个学分的公选课方能毕业。各专业学生必须选修至少2学分传统文化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还需选修社会科学、艺体外语类课程至少各2学分,文科学生需选修理工技术、艺体外语类课程至少各2学分,艺体专业的学生需选修社会科学、理工技术类课程至少各2学分。

二、公选课的开设与管理

(一)公选课开课申请制度

我校教师均可申请开设公选课,申请者须按《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校字[2003]111号)备课,编制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教学文档。教务处每学期第13~15周组织下学期公选课申报与选课工作,申请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任选课程”中填报申请的公选课信息,打印后经教师所在单位批准,提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列入学校公选课目录,学生选课人数达到最低班额要求的即可开课。

(二)公选课二级管理体制

在学校教务处对公选课管理的同时,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开设的公选课,纳入到各自的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范围中。各单位教学分委员会与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制定本单位公选课听课计划,适时监控其教学质量。

(三)严格公选课考核制度

严格进行公选课期中、期末考核,并将学生平时到课情况与课堂表现纳入期末考核中,平时与期中成绩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凡缺课(含病假、事假和旷课)达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查的资格。

(四)公选课授课质量监控

加强公选课教学质量监控,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生教学信息员组织等多种渠道,监控公选课教学状况,采取随机听课等方式,抽检公选课教学质量。对于教学质量差、学生不满意的公选课,取消其开设资格。

三、公选课的开发与建设

(一)公选课资源开发

开发公选课是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建设任务之一,各单位每学期应开设公选课门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在编专任教师人数的1/5,并确保有一定数量的高职称教师开设公选课。文科教学单位主要承担传统文化、社会科学类公选课开发任务,理工科教学单位主要承担理工技术类公选课开发任务,艺术、体育、外语等教学单位主要承担艺体外语类公选课开发任务。

(二)公选课开课形式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与师资状况,研究本单位公选课的开课方式。采取多种开课形式建设公选课,可一人全程讲授一门课程,也可采用多人分段讲授一门课程的方式开设公选课。

(三)公选课开发奖励措施

实行公选课开发奖励制度,教师首次讲授的公选课网上评教成绩达到90分,教学文档齐全,无教学事故者,每个基本学时奖励30元(基本学时即不乘以人数调整系数的课时量),由财务处发放至教师个人。

四、课时津贴发放方式

教师讲授公选课的教学工作量,按照我校《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划拨办法》(校字[2012]170号)统计计算(技能、实验类公选课,需在计算时乘以相应系数),记入教师个人教学业绩考核档案,同时计入单位学年教学总工作量中,参与课时酬金的划拨,由教学单位按各自标准支付公选课课时津贴。

五、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公共选修课教学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校字[2009]59号)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曲师大校字〔2015〕1号

为推动我校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改革,将慕课(Mooc)、微课、翻转课堂等新型课程和教学模式引入课堂教学,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通过引进和自主开发在线开放课程,推进全校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向课内外结合、以结果评价为主向结果过程相结合评价的三大教学转变。

(二)引进由名校专家学者讲授的在线课程10门左右,计划用5年时间自主建设30门左右我校教师授课的在线课程。

二、建设办法

(一)校外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引进,以专项方式进行。

(二)校内在线课程建设,以立项课程建设项目方式进行。按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分批次开展。

(三)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由教师个人自主申报,教学单位审查推荐,学校审批后每门课程拨经费1万元资助建设。立项的课程作为课程建设项目,其性质与精品课程相同。

(四)校内在线课程视为教师职务之作。授课教师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讲授内容等适合网上公开使用。视频课程的所有权归属建设课程的教师,课程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学校。

(五)教务处组建教学视频录制团队,负责立项课程的授课视频录制及后期剪辑制作等工作。

三、建设内容

(一)课程网站:立项课程需在我校网络课程平台上建设课程网站,提供授课视频、图文资料等多形态教学资源,并建设网上授课所需的所有资源,能够开展在线学习、作业、考试、答疑和讨论等。

(二)授课视频:在线开放课程18学时(1学分)和36学时(2学分)两种,前者提供教师本人授课的至少6个视频,后者提供至少12个视频,每个视频的时长为25分钟左右。授课视频要求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精练,教态端庄自然。授课内容须具备基础性、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等特征。视频短小精悍,趣味性强,能吸引学生观看学习。

(三)图文资料:立项课程需在网站上发布教学大纲、授课课件、参考资料、思考练习题等学习课程所需的图文资料。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标、难点重点、课程进度及课程考核方法等。

四、课程管理

(一)在线课程管理及运行由教务处负责。引进和我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均在选课时向学生开放,供学生选修学习。

(二)我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需在获批的学期内完成全部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并在学期末向学生开放选课,成为下一学期开设运行的课程。

(三)课程运行期间,授课教师应及时发布课程信息,适时更新教学资源,提供必要的面授环节,开设聊天室,在线解决学生提出的疑问。答复学生的在线提问,应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四)18学时的课程应至少有两次在线作业,36学时的课程至少应有三次在线作业,同时进行在线期中、期末考试,并按照平时占20%、期中20%、期末60%的比例,形成期末总成绩。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到指定的计算机房做题答卷。

(五)我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由学生进行网上评教。连续两个学期网上评教成绩未达到A级者,取消其在线开放课程资格。

(六)工作量和课时酬金计算,执行《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划拨办法》(曲师大校字[2012]170号)和《曲阜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4]69号)。

五、学生修读

(一)学生一次修读在线课程不得超过两门,修读伊始应认真研读教学目标、学习要求等,为修读做好充分准备。

(二)学生按照要求学习在线课程的教学内容,独立完成在线作业、考试等教学环节,并积极参与在线课程讨论。平台会根据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度形成量化数据计入课程成绩。

(三)教师通过课程平台监控学生在线学习状况,并及时取消学习不认真学生的修读资格。

(四)授课教师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学生的期末总成绩,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曲阜师范大学双语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曲师大校字〔2016〕57号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化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为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资源,在专业课程建设上逐步与国(境)外先进的高校接轨,拓展所培养人才的国际视野,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党和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按照教育部示范性双语课程建设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双语课程建设,倡导教师掌握国(境)外最新的课程内容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获取国(境)外先进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科学技术等,逐步提升我校专业课程的国际化建设水平,为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宽广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建设内容

教育部文件规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双语师资的培训与培养、聘请国外教师和专家来华讲学、先进双语教材的引进与建设、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优秀双语教学课件的制作、双语教学经验的总结等”。本方案实施的双语课程建设,主要是指课程内容建设与教学方法改革,即引进专业课原版外文教材、制作双语教学课件、使用外语(主要指英语)教学和进行双语教学方法改革等。

三、建设要求

高等学校的双语教学,是指非外语专业使用外语传授专业教学的内容。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即采用汉语教材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授课、采用汉语教材用外语授课、采用外文教材用汉语和外语授课、采用外文教材使用外语授课。双语课程建设初期,总课时的30%以上应使用外语授课,以后逐步提高外语使用比例,最终应达到课程总学时的70%,有条件的课程应达到100%使用外语授课。教师可适度使用外文布置作业,用外文命题考试等。但双语教学应以传授专业知识为核心目的,不能上成学习外语语言的课程,也不能讲授成专业外语课程。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所设专业与所开课程的性质,制定本单位的双语课程建设规划,并依托我校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等国(境)外进修访学项目,重点培育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积极建设双语课程。至“十三五”末,适合与需要进行双语课程建设的专业,应建设3~5门双语课程。

四、建设范围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均可申报双语课程。外语专业的课程、公共外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不在双语课程建设之列。

五、建设方式

双语课程建设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建设期为1年。立项建设的校级双语课程,须在我校的精品课程网站平台上建设,上传课程标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案、课件、学习资料、参考书目、思考题、练习题等课程资源和1课时的双语教学录像。

学校审批通过的双语课程建设立项,为校级教学建设项目,学校为每门课程资助建设经费10000元,首次拨款1/2,中期检查通过后再划拨剩余的建设经费。

六、申报审批

“十三五”期间,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双语课程申报评审工作,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均可申报,原则上一名教师只能申请建设一门双语课程。申报教师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教学单位教学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学校。学校组织专家组,通过查看网上资源、听课、考查等方式,对申报的课程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课程学校予以立项。

七、课程管理

建设期满,学校对双语课程的授课效果、网络资源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双语课程资格、收回建设经费。

建成的双语课程应持续向学生讲授,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终结课程的双语授课性质。双语课的课时计算,按照我校《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划拨办法》(校字[2012]170号)执行,课时系数为 1.2。

学校定期对双语课程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检查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双语课程开设资格。

附件:1.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略)

2.曲阜师范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略)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6〕58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评审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与由学校推荐申报并通过上级评审的省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教改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全校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条 教学改革项目有别于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是针对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大学生素质教育等,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其改革方法与措施等,应在教育教学中应用实践,并取得相应的改革成效。

第三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学单位初审推荐,学校组织评审立项;省级教学改革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从当届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评审的项目;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推荐。

第四条 为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过程管理,培育高质量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推行“提前培育、强化研究、注重实践、择优推广”的项目实施理念。

第五条 项目选题

(一)项目选题要紧密围绕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等实际问题,应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示范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立项的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能够产生鲜明的改革效果。

(三)立项的项目,应经过前期培育,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周密,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实施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并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业务职称,或科级及其以上行政职务,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实践与管理等工作。

(二)含主持人在内,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9人。

(三)主持人一次只能申报1个教改项目和参与申报1个项目,参与人员一次最多可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在已立项的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新一轮的教改项目。

(四)为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施质量,项目主持人必须为在职人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教学管理能力,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

(五)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主持人或调整人员。如项目主持人或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调整申请报告,经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调整。(六)省级、国家级项目关于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的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条 研究时限

(一)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3年,原则上不得延期。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延期报告》,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过程管理

(一)教改项目实行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联合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部署、检查和验收等,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的实施给予条件支持,并进行相应的督促与检查。

(二)探索实施教改项目网上管理方式,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如申报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研讨会、座谈会、改革实践、研究论文、中期检查、结题材料等,均在网上呈现,以接受监督检查。

(三)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立项之后的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布置,按项目的学科性质等分组组织召开。

(四)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中期报告会议,对项目的研究实施情况给出“通过”和“不通过”检查意见,学校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五)中期检查不合格、不参加网上过程管理、不提交相关报告材料、擅自更换主持人或成员的项目,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与计划的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终止研究工作,取消其立项资格。

(六)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可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撤销项目的申请,退回已拨研究经费,学校批准后,取消其立项资格。

(七)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立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每届校级教改项目完成时,由学校统一组织结题验收工作,项目主持人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书》,提交相关研究与成果资料,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项目结题鉴定会议。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新的教改项目。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与实践计划;

2.未能获得预期的成果;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成果缺乏科学性,无应用和推广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经费使用不当。

第十条  项目经费

(一)学校对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对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教改项目,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经费匹配。

(二)校级项目的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之后先划拨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后续经费划拨。

(三)结题时没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视情况对经费进行部分收回或全额收回。

(四)经费的使用范围,应限于项目实施的直接需要:包括调研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资料印制费、论文版面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研究协作费、研究劳务费、结题验收鉴定费、相关通讯差旅费等。用于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按上级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与国家级教改项目,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凡本法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

建设规划

曲师大校字〔2018〕34号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 号)要求,申请师范专业认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范生从师职业技能实训条件,包括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等。为做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建设好学校教师教育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标准要求

教育部颁布的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对学校必须具有的实验实训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与要求。

中学一级标准是:“ 微格教学、语言技能、书写技能、学科实验教学实训室等教学设施。”  

中学二级标准是:“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师范生培养要求。建有中学教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满足‘三字一话’、微格教学、实验教学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师范生信息素养培养要求。建有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方便师范生使用。”

中学三级标准是:“教育教学设施完备。建有中学教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和在线教学观摩指导平台,满足‘三字一话’、微格教学、实验教学、远程见习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支撑专业教学改革与师范生学习方式转变。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顺畅,师范生使用便捷、充分。”

二、总体建设规划

按照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学校需要在曲阜、日照两校区分别建设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平台),同时各学院要建设所设专业师范生培养需要的实验实训设施。全校的教师教育技能实训条件,必须满足“三字一话”、微格教学、实验教学、远程见习等实践教学需要。  

(一)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建设

学校在两校区分别建设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中心是校区内各师范专业共享的实训平台,其目的是为培养各专业师范生的通用教学技能提供支撑与服务。两校区的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由教务处负责具体规划,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

1.曲阜校区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

曲阜校区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在8、10、12号等教学楼建设,融入8号楼现有的微格教室和高清录课室,在该楼楼门处悬挂“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匾牌,建设、改造的项目包括微格教室、智慧教室、普通话正音训练室、汉字书写训练室等四项。

8号教学楼现有微格教室11个、高清录课室1个,拟在10 号教学楼新建微格教室13个、智慧教室3个,在12号教学楼建设汉字书写训练室3个,在实验楼建设普通话正音训练室2个。

1  曲阜校区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建设项目

序号

名称

数量

地点

备注

1

微格教室

13

10号教学楼101、103、105、107、109、111、113、115、201、203、205、207、209室

教务处规划设计,后勤管理处实施建设。

2

智慧教室

3

10号教学楼211、213、215室

3

普通话正音训练室

2

实验楼A301、A303室

4

汉字书写训练室

3

12号教学楼801、803、

805室

2.日照校区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

日照校区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在S楼围绕原有的微格教室和高清录课室进行建设,在该楼中段入口南北两侧悬挂“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匾牌。建设、改造的项目包括微格教室、智慧教室、普通话正音训练室、汉字书写训练室等四项。S教学楼现有微格教室3个、高清录课室1个(由于设备老化,经升级改造,可作微格教室使用),拟在S教学楼建设与改造微格教室9个,智慧教室3个,汉字书写训练室2个,在B教学楼建设普通话正音训练室2个。

2  日照校区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建设项目

序号

名称

数量

地点

备注

1

微格教室

9

JS205、JS206、JS207、

JS209、JS210、JS211、

JS216、JS217、JS218

教务处规划设计,后勤管理处实施建设。

2

智慧教室

3

JS202、JS203、JS204

3

普通话正音训练室

2

JB301、JB302

4

汉字书写训练室

2

JS301、JS302

(二)专业教学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建设

各设师范专业学院,应按照所设师范专业的性质与师范生培养需求,完善专业教学技能实验、实训设施,使学院的专业教学职业技能实验实训条件,达到师范专业认证标准要求。

各学院要按照预定的师范专业认证申请与实施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师范生实验、实训条件完善与建设。要充分挖掘、利用现有的实验、实训资源,用于师范生的教学技能训练与培养,避免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

为满足认证标准中“三字一话”的训练条件,除学校建设的普通话正音训练室、汉字书写训练室外,各设师范专业学院必须为师范生购置一定数量用于练习粉笔字的小黑板,并在学院所在的区域内设置展示小黑板的场所,制定学生练习粉笔字的计划,通过定期展览学生的粉笔字以及开展粉笔字书写比赛等活动,不断提升学生书写粉笔字的技能。

三、项目建设实施

教师教育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建设,由学校制定颁布建设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学院具体落实建设任务。

两校区的教师教育通用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建设,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等单位,共同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建设。建成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教务处负责调配使用。专业教学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建设,由各设师范专业学院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学校教师教育职业技能实验、实训设施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应遵循“尊重现状、改建结合、节约成本、重在实用”的原则进行建设。相关职能部门与学院应在2018年暑假前制定出具体建设方案并启动实施,2019 年暑假完成全部建设任务。急需的建设项目,应于2018年暑假择机实施,并尽快建设完成。

各单位要立足学校实际,积极承担建设责任,扎实落实、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同时借鉴兄弟院校的建设经验,为学校师范专业认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校字[2003]111号

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育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开课条件

第一条 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即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院(系、部)院长(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五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条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跨系(专业)选修课。不论上述何种类型的课程,每门课程教学内容所需要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0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三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院(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院(系、部)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批准。

第四条 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1)已确定主讲教师;(2)编、选好适用教材;(3)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院(系、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院(系、部)院长(主任)审定且已确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如两万字以上)。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专业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六条 开设跨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专业的多种能力,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各院(系、部)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申报一至二门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选修人数不足50人的公选课不予开设。

第七条 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二、任课资格

第八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熟悉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九条 新教师均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凡未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师,均应有计划地认真自学,其中青年教师须经学校定期组织的教育学类有关科目考试后,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教学总时数在120学时以内的课程,一个教学班级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如教学时数超过120学时的课程需一名以上的教师讲授,每学期也只能从中确定一名为该教学班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或院(系、部)认可,其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普通本、专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院(系、部)每学期担任普通本、专科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系在聘正、副高职称教师的60%。各院(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

第十二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或系级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或系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凡不具备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院长(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要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院(系、部)和教研室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及系、室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全学期课程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四条 因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院(系、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院(系、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教学以外的任务而降低其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2、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院(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3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 从校外聘请普通本、专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系科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有关教研室受理,系主任审批。除有半年以上大学课堂教学经历的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关教研室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三、德育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2、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好的学风;

4、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思想品德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中青年教师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正确地有说服力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任课教师有责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为基础教育服务的专业思想。要以马列主义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注重研究我国和本地区的教育问题,深入改革教材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中青年教师要积极参加任课班级的活动,了解研究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最迟应在开课前半年确定好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印教材,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校内各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它教具、图表、幻灯、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四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多媒体、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评估活动。集体备课每月至少一次,教师相互听课每人每学期至少三次。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部)在学期末应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及时向学生公布下期开设课程及教学目标:

1、开设课程及简介(必修课与选修课分别介绍);

2、开设课程的学时数、教学目标和要求;

3、介绍开设课程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目录;

4、教学实践环节、实验技能及其他教学要求;

5、教学课程表,开学后一周内发至各教学班级。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课堂考勤,管理好课堂秩序。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八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院(系、部)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停课。要求停课的相关院(系、部)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一般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安排这些教学活动的课程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二十九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想、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尽量运用现有的电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三十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五、实践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分为综合性实践教学和专题性实践教学两类。综合性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野外实习、教学考察、劳动教育等;专题性实践教学包括实验、作文、语言训练等。实践教学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并力争建立相对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凡全校性的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由校内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校性的实施方案由院(系、部)负责制订,至迟在活动开始前三周报至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如确有必要,凡涉及到单独设课或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由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凡涉及到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则由有关教研室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二条 参与教育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都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做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材料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付诸实践;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离校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或准集体假),不得越权准假(超过三天的准假权限)。

第三十三条 凡有实验课的院、系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言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实在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院(系、部)和任课教师说明不能安排的充足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还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科研训练、毕业实验或毕业考试,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各院(系、部)在活动开始前应订出计划;认真确定好选题,要组织好毕业考试的命题工作,试题的份量与难度要恰当。各院(系、部)应挑选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科研训练、毕业实践的导师;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一般不应超过10名;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考核,对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毕业实践的成果要组织答辩或鉴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时要坚持标准,经答辩或鉴定小组讨论确定。

六、课外辅导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作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至少每周一次,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的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部)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应指定班主任或其他教师按班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十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所任课程与上述课外学习组织的内容有关的教师、班主任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七、作业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和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使大部分学生能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历次完成的课外作业的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5,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四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主要必修课的作业应全数批改;未配备辅导教师,且修读人数超过50人的其他课程,每次可抽改部分学生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不少于50%。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应采取抽看读书笔记、课堂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的作业计划应在开学前向教研室汇报,得到教研室主任认可。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教研室主任的作业批改的情况由院(系、部)主任抽查、评定。

第四十六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期结束时均须考试,考试内容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如系课程结束时考试,则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关考试的其他要求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教学考评

第四十七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地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主管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学主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8节,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四十九条 教研室应认真开展教学评议活动。每学年至少应对本室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教研室组织教师评议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存入本人的考绩档案。

第五十条 进行教学考评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通过师生间的评教评学活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组织学生参与教学评估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五十一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院(系、部)或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鼓励,具体方式为发给奖状、证书或奖金。

第五十二条 凡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教学事故现象,均按《曲阜师范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测评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院(系、部)或学校有权予以更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五十四条 对所有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质量评估材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九、教学服务

第五十五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全校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一切工作首先应服从教学。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对教学工作正当的经费需求应予满足。学校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言教学设备等,不得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等如在学期中途损坏,至迟应在填写维修单后的一周内检修好,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十八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干部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按期上交档案管理人员。教学档案要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由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相矛盾且在本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院(系、部)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校字[2003]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多年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全体教职员和各级管理干部都要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制订本规定旨在明确我校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规范和完善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和促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以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确保全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学管理要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注重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全面育人原则。

第七条 学校要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要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随着收费制度的改革,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人。

第八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系统为校、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家自主制定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的制定、调整和修订一定要认真深人地讨论,应全面体现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与成果。

第十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总结安排; 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或学年制)

第十三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我校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由学院主持制定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组织专家讨论、审议,学校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全面修订。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教务处制定学期(学年)校历。各院、系根据校历制订学期(学年)教学计划,安排各教学环节的周时数、并配备任课教师。

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每隔四年要组织专家对全校教学计划进行全面地调整和修订。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要求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的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由各院系依据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学校制(修)订的教学计划,组织有关教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须经院系、学校相继认定,批准施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考试要求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一经确定,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各院(系、部)的任务是:(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写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察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观摩、研究活动。(3)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教学研讨例会,研究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4)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课所开实验应减少单一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要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科学作风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且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文化素质教育和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培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办法按曲阜师范大学开展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及《曲阜师范大学开展学生课外科技实践活动的暂行办法》的精神进行落实。

第二十一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和学分,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工作管理。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地教学兼职的完成情况。我校教师考核管理主要由各学院(系、部)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学资源管理。做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合理确定投资,认真登记设备维修、报废,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设备、器材的充分利用。

第二十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院(系、部)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学管理机构、所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均应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  教学检查制度。学校实行教学检查制度,教务处及各院(系)均应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包括开学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学生作业抽查、学生出勤情况抽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抽查、检查性听课、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八条 听课制度。学校实行听课制度。学校领导和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基层教学组织内部、任课教师之间也应建立一定的听课制度互相听课;听课后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标准化评估。评估将依据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及评估办法》,从“学生评估”和“专家同行评估”两个方面进行。评估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估系统,统计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和选派出国任教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评价。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学院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学校要对各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还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优秀奖评选。学校设立“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选派出国任教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学督导制。学校和各院(系)应建立教学督导制,聘请有关专家和有经验的教师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是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的重要手段,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对考试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对每学期的课程考试实行统一管理。考试前一个月教务处召集各院(系)负责人会议部署考试工作;考前院(系、部)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学生动员会,严肃考风考纪。考试期间实行巡考制度,由校领导、督导组、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人组成巡考组巡考,监督检查考试工作;考试后各院系应对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汇总考试工作情况报告校领导。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主要课程应逐步建设考试题库。各门课程的考试均应同时拟定出水平相当的A、B两种试卷。每份试卷均应附有标准答案。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试卷由所在院(系、部或教研室)保存,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保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到期试卷由所在院(系、部)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第三十九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量合并,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性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专业,发挥我校优势,办出特色。

第四十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优秀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和专业平台课建设,构建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列入各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均应逐步制订课程规范;重点课程由教务处制定建设和评估指标,学校予以资助;由教务处组织定期进行优秀课程评选,学校予以奖励。制订课程规范,进行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是一项整体工作,要坚持评建结合,以建设优秀课程为目标开展课程建设工作。在课程建设方面,学校和各院(系、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使用英语教材和使用英语进行专业课的教学。

第四十一条 教材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视听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建设和规划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建设改革,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审、奖励工作。做好教材的预订、发行管理工作,要制定预订工作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发行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购书,防止教材积压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利用率低下的状况,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实验室的年度验收,检查评估。建设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同时,要加强师德和教风建设,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要注重教学研究,并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要使学生养成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良好风气,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不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十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校和各院(系、部)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切实落实。要注重对中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四十五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定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毕业论文管理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第七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搞好教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教学研究主要指与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可以直接服务于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教学、教改立项研究。学校每年设立一批教学、教改研究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和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或专门的专家评审组负责审核批准立项。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学研讨会。由教务处不定期组织全校性教学研讨会,集中研讨教学中的一些重点课题。学校将对优秀论文获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课程教学观摩研讨。有目的、有侧重地选择课型和课程组织教学观摩,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关课堂教学方法、课型特点或其他教学问题的讨论。观摩研讨活动可以与新开课程、教学实验课程、多媒体辅助教学课程相结合。

第五十条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学校鼓励和支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的研究和课件开发工作。在相关研究和课件开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使用多媒体授课工作。

第八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五十一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领导要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 建立校、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是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要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四条 院(系、部)教学管理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调研工作。院(系、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院(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定期研究教学工作并向院(系、部)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院(系、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院(系、部)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五条 院(系、部)设置专职教学秘书,在教学院长(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各院(系、部)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学秘书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改善教学管理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 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等。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配合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校字[2004]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健全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督导组和各院(系)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等项工作。院(系)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院(系)自行决定。主要是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年级辅导员;

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八条 成立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院(系)考试工作小组和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双重领导下,负责对本院(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院(系)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院(系)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

第九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院(系)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书记、校长揭露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考试工作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分钟。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至多30分钟;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60分钟。

3、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凡已经批准同意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1、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公共必修课(政治、英语等)的考场由学生所在院(系)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公共选修课/通选课、专业课等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各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监考

1、学校所有在聘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各院(系)安排的考试,原则上由开课院(系)派一名监考员,学生所在院(系)派一名监考员,开课院(系)监考员不足,由学生所在院(系)补充。另一种是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各院(系)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本院(系)教职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员,监考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开始考试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1、试题、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现象。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开课单位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3年。

4、教务处、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方式。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

1、凡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系主管领导审定。

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3、各门课程所拟定试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院(系)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4、在考试中,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库。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指定专人随机抽取。无试题库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就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对于暂时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试题一旦确定,教师则不许再进行集体辅导。

5、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一周准备同一水平的A、B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由课程所在院(系)统一保存并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印刷。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

第十七条 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申请参加了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凡认定为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凡认定为作弊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凡考试不及格或因旷考、违纪作弊以零分记的课程,其申请重修和成绩记载分别按《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学分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办理。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系)办公室录入。公共课的成绩评定也应在一周内完成,并送交本单位办公室汇总录入。各单位教务员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日前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注册日自动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学期考试成绩。

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录入成绩完成后,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一份留院(系)存档。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教务员、辅导员、院(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凡申请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则必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由院(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不得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没有接受委托不得向教师或教务员询问他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安排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公共政治、英语、体育及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三条 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者,必须经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修正录入。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监考。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学生证和试卷姓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以代考论处。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送交院(系)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师教学纪律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上,无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起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工具者,按违纪直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者,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规定隔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开考后仍未关闭BP机、手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初犯者;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有上述第3、4、5、6、7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

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利用如厕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如厕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0、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者。

第三十八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九条 考试前偷窃试题者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依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和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主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物)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六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3.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作弊,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教务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如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4.如违纪作弊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5.在特殊情况下,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6.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7.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9.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者,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者,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1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12.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13.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者,应严格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及处理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曲阜师范大学专科考试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2〕140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精神,深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内涵式发展

(一)保持本科在校生规模相对稳定。目前,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为2.9万人,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计划到2015年本科生规模发展至3~3.4万人。未来几年间,学校将稳步发展本科教育,保持本科在校生规模相对稳定。至2015年,将本科在校生规模稳定在我校“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范围之内,使在校生规模与教学资源间的配置更趋合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根据国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各学院建设应用型专业,提高应用型专业比重,并加大传统师范类学科专业的建设力度,做强老专业,形成新老专业优势互补、相映生辉的新型学科专业结构。积极进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使曲阜校区凸显基础学科专业特色,日照校区凸显应用学科专业特色,形成两校区学科专业特色鲜明、学院间学科专业分工明晰、学院内所设专业性质同近的学科专业新布局。

二、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

(一)完善重视本科教学的体制机制。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科教学工作,听取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科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全校教学工作发展思路。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性本科教学工作会议,围绕重点工作开展研讨,推进全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完善领导接访、座谈制度,及时了解、解决师生关心的教学问题。

(二)突出本科教学在教学单位的主体地位。院长(主任)作为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本科教学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定期召开全体教师参加的教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并按照国家本科办学要求,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与合理使用。

(三)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至少2门课程。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质的公共选修课,确保最优秀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倡导知名教授开设新生研讨课,兼任管理岗位的教授开设特色小课程,并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专项检查。

(四)推行教学“一票否决制”。教师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或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开课门数,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学年教学单位评价成绩排名连续三次位居后5%,或学生网上评教成绩排名连续三次位居本单位后5%,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届满考核为不合格。职称评聘时,专家教学评价成绩达不到良好者,不得晋升职称。

三、彰显办学特色,进一步提升办学优势

(一)强化教师教育特色。实施教师教育四大工程,即实施教师教育培训工程,探索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模式,高质量完成国家与我省的教师培训任务,建成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教师教育培训基地;实施教师教育研究工程,加强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建成教育研究、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为一体的省内一流教师教育研究基地;实施教师教育改革工程,构建新的教师培养体系,改革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建成省内一流的教师教育改革示范基地;实施优秀教师孵化工程,制定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创建省内一流的教师孵化基地。

(二)凸显区域人文特色。开展儒学文化特色专业群建设,以我校的儒学研究为支撑,促进校内本科专业与儒学文化的融合,选择部分试点专业,制定儒学育人特色鲜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专业+儒学”的特色专业群。选择优势专业试点,实施有儒学育人特色的国外交流合作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实施儒学文化特色专业群建设,培育学校人才培养的传统文化特色。

(三)加强应用型专业建设。全面落实名校工程建设计划,扎实落实“10+5”本科专业的建设方案,突出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紧密结合我省蓝黄经济区与鲁南经济带建设,实施有特色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节能环保、海洋科学、化学化工、信息工程等与区域经济密切相关的应用型专业,力争成为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应用型人力资源培育基地。

四、以质量为核心,加强课程建设与改革

(一)完善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建设好公共课程平台、学科专业课程平台与实践教学平台,努力进行公共必修课模块、公共选修课模块、学科基础课模块、专业基础课模块、专业方向限选课模块、专业任选课模块的开发与建设,特别是要重点建设好专业选修课程群、教师教育课程群、国学课程群、创新创业课程群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

(二)改革公共课教学。调整大学英语课程结构,增加口语课和专业英语课的比重;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改革计算机类公共课程,开设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语言类课程,压缩计算机基础课程学时;改革大学体育课程,逐步实施“学生自主锻炼、教师指导、体能考核”三位一体的教学运行模式;改革公共政治课教学,调整课时结构,加强实践环节,提升教学效果。

(三)完善教师教育课程。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革新课程设置理念,优化教师教育课程结构,改革课程内容,开发优质课程资源,依据必修与选修的课程分类,建设学分达标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同时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从师技能训练。

(四)改革专业课程。各教学单位成立专业课程改革专家组,负责专业课程设置的论证建设工作;增强课程设置的灵活性,设置小课程,每个专业至少开设5门16学时的小课程;加强任选课程建设,每个专业设置的任选课程不得低于20门,开出率应达到60%。

(五)加强教材建设。继续开展校级教材建设立项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编写高质量、有我校知识产权的自编教材,鼓励以我校教师为主跨校合编应用广泛的精品教材,资助教材出版,进一步扩大我校的教材建设成果,为省优秀教材与国家规划教材评审奠定基础。

五、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一)实施专业建设首席专家负责制。院长(主任)对本单位专业建设负全责,同时每个专业聘设一位首席专家,为本专业建设的第一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方案,监督本专业完善课程体系,培育专业特色,组织开展好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撰写专业建设年度报告。

(二)加大专业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学校将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各种类型的专业开展建设,强化优势专业创造品牌,改造传统专业培育特色,并对新上专业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按专业不同性质,给予建设启动资金,支持其开展专业建设。

(三)推进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工作。完善学校教学评估中心职能与《曲阜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全校性的专业评估。做好省本科专业评估数据统计工作,确保学校每年有20个以上专业进入全省专业评估排名前四名,对排名第一的专业给予资助性奖励。以理工科专业为重点,积极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争取5年左右时间有2~3个专业完成国家专业认证,并选择优势专业开展国际认证试点。

(四)建立专业发展动态调控机制。结合专业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专业建设动态调控机制,对建设速度慢的专业进行预警,形成“改老、保重、创新、兴特、扬优、汰劣”的专业建设良性循环机制。对连续两年就业率全校排名后三位或专业评估排名后五位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增强专业建设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

(五)积极开展专业综合改革工作。“十二五”期间,学校立项建设10个校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力争建成2个国家级、5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学校通过政策倾斜和经费资助,支持试点专业开展建设,并在建设方案设计、培养模式构建、教学团队建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其自主权,使试点专业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特色建设等方面,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六、以学生为本,构建多元协同人才培养平台

(一)推行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1+2” 工科专业合作培养模式,即一个工科专业至少与两个企业建立联合人才培养关系,签署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共同研讨制定培养方案、资源共享、协同开展培训和实习实训、每年召开一次校企联合座谈会或报告会等。学校对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合作办学取得突出成效的专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双学位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我校本科专业状况和专业性质以及学生对第二专业学习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校双学位双专业人才培养方式,逐步扩大双学位双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通过假期班和开放选课等形式,丰富学生在校学习经历,推进双学位双专业人才培养,培养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三)构建国内校际学分互认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与国内特别是省内高校联合,建立学分互认关系,采用“3+1”或“2+2”的学段模式,联合培养,互派教师,加强师资共享,增强校际交流,实现学生的跨校学习。

(四)构建与国外高校学分互认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加强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建立学分互认关系,互聘教师,采用“3+1”或“2+2”的学段模式进行联合培养,授予两校的学位,实现学生的跨国学习。

(五)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学校设置卓越人才培养中心,设立专项基金,实施“杏坛学堂”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卓越教师”、“卓越国学人才”和“卓越理工人才”等类别的培养方案,探索聘请国内高层次院校专家培养卓越人才的模式。卓越班实行专家负责制,推选名师名家负责学生培养与管理,小班授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七、加强实践育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一)完善实践教学政策。制定实施《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全校实践教学工作。设立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加大对见习实习、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经费支持力度,确保实践教学环节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提高实践教学比重。完善人才培养计划,提高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80%的实验课程应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研究型实验,鼓励有条件的实验课程独立设课,师范类学生教育教学实践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

(三)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教学监控,提高实验、实训、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严把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提高结合实际的论文比例,加强指导和质量检查,杜绝抄袭。加强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技能大赛,每年开展一次本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从师能力大赛、理工科学生实验技能大赛,全面提升实践教学质量。

(四)加强实验教学建设。修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规范实验教学流程,制定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鼓励高水平教师参与实验教学,切实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在教材建设立项中增加对实验教材的资助比例,实验教材数量至少达到每次总立项的10%,鼓励教师编写实验教材,培育一批优秀实验教材。

八、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一)积极开发创新创业课程。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善课程体系,增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课程模块,将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

(二)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带动战略。制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资金,开展各层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工作,以国家级、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对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给予6个学分的奖励,对项目组成员给予4个学分的奖励,奖励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

(三)设立创新性实验项目。制定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每年设立创新性实验项目30项,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研究,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为学生开展科研训练和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

九、大力开展教学工程建设,努力争取高层次建设成果

(一)完善我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方案。学校教务部门与各教学单位要深入研究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涵,明确其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科学设定建设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校及各单位的质量工程建设方案。

(二)做好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完善本科教学工程校级项目设置,努力挖掘潜力,整合力量与资源,从校级项目入手,培育、建设教学工程项目。加大建设经费投入,激发教学单位与广大教师申报与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建设好立项的校级教学工程项目。

(三)努力提升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层次。在做好校级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选择实力雄厚、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项目,申报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冲击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大力提升我校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的层次。

十、改革课堂教学,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

(一)进一步革新课堂教学观念。引导广大教师革新课堂教学观念,摒弃“注入式”课堂教学习惯,用“启发式”课堂教学理念指引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主动引导学生,变学生的被动接受为主动探究。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引导广大教师掌握、运用建构式、探究式、发现式、讨论式、案例式、任务式、问题式等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丰富课堂教学的方式与手段,改变普遍存在的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的现象,努力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

(三)提升教学媒体的运用效果。进一步落实《多媒体授课要求十条》有关规定,引导广大教师恰当运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教学,充分发挥教学媒体在课堂教学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十一、加强本科教学评估,健全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本科教学评估 “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60%,符合岗位任职资格的主讲教师比例不低于90%,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二)努力加快学生学习条件建设。学习资源与条件,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学习条件建设,努力建设现代化的学生学习支持系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三)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教学评价成绩的来源及分值比例,制定实施《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在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等方面的作用。适时开展过程评估工作,使广大教师及时获取学生对其教学的评价信息。

(四)进一步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按学期汇总听课情况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建设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机制;利用网上监控巡查系统,对课堂教学进行随机监控。

十二、加强考风建设,完善考试管理系统

(一)加强考务管理条件建设。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考务室、试卷保密室、防作弊系统以及考场监控系统。所有教学楼实现音视频监控和手机信号屏蔽全覆盖。实现考试过程的网上巡查与录像存档等。

(二)加强考试制度建设。根据学分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试管理制度,修订《曲阜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制定《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命题、试卷管理、考务组织、阅卷以及成绩管理等考试的各个环节。

十三、加强教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教学信息与资源共享

(一)升级教务信息化平台。2012年完成向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数据迁移并全面应用,通过管理系统规范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完整的教务流程数据链,实现基于统一数据平台的各类教学信息申报、审批、查询、评估、统计等功能的网络化管理,并以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扩展其他教务管理功能。

(二)加强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以学校已建成的精品课程为基础,积极建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试行网络教学模式,对进行网络教学的课程,允许学生在网上完成完整的学习和考试过程,认可网络教学模式下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学生学分。

十四、搭建教师教学发展平台,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

一)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立以提升全校教师教学能力为核心任务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做好教师教学能力与专业能力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进一步落实新进教师开课申请和试讲制度。积极开展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努力争建高层次的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

(二)实施教学能力培训计划。实施教师教学能力培训计划,对三年中教学单位评价成绩排名连续三次位居后5%,或学生网上评教成绩排名连续三次位居本单位后5%的教师,进行停课培训,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教师须转岗;设立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进修专项计划,提高基础课程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高层次教学研讨活动。

(三)深入开展教研活动。认真落实《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活动工作条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研活动,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教研室青年教师培养制度,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十五、完善教学考核奖励机制,鼓励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一)实施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制度。制定《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开展教师教学业绩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本科教学工作及其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奖励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届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课时酬金分配办法。出台《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管理与课时酬金分配办法》,合理设定课时系数,科学统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探索有助于教师跨学院授课的课时酬金发放办法,鼓励教师跨学院授课或开设公共选修课,促进全校师资共享。

(三)继续实施教学奖励制度。修订完善《教学建设成果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增加获得教学奖的教学质量要素,使教学奖评审更好地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十六、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本科教学高效运行

(一)加大本科教学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本科教学经费投入,在2012年本科教学经费预算的基础上,争取每年递增20%,至2015年对包括教学运行费、专业建设费、教学改革费、实践实验教学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费等本科教学经费的投入达到1500万元。

(二)完善本科教学经费划拨制度。在向各教学单位划拨教学经费的同时,设立专业建设、课时酬金、教学质量工程、实践教学、实验教学、教材建设、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等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组织论证、分配使用,以确保教学经费用于教学建设与教学运行。

(三)建立教学经费使用公开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经费使用检查小组,负责对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审计结果在全校公布,以监督检查全校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提高教学经费使用效益。

十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意见


曲师大委字〔2012〕3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不断强化教学中心地位

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育是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形势下,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坚持本科教学中心地位不动摇。学校党委、校行政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事项。建立教学工作年度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学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组织教学、服务教学作为第一要务,做到教学工作优先谋划,教学资源优先配置,教学问题优先解决,把组织教学、服务教学作为各类考核工作的第一位要求。各教学单位必须时刻将教学工作放在本单位工作的首位,经常研究教学工作,围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堂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开展工作,全力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将落实教学中心地位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障教学、服务教学作为首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教学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关心教学,经常深入教学一线解决实际问题,掌握情况,及时解决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广大教师要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中去,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全体教职员工要关心支持教学工作,要为教学工作出力、献力、助力,在全校形成关心教学、尊重教学、热爱教学、献身教学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制度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确保教学规范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构建以学校为主导、以学院为主体、重心在学院的教学质量常态性监控制度体系。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发布制度,完善以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制度和专业退出制度。制定实施本科专业建设首席专家负责人制度、本科专业质量评估办法、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全面落实高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各级领导听课制度、课堂教学随机录像检查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进一步完善学生网上评教制度,确保本科教学的质量稳步提高。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大专业、小方向、双分流”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多元、灵活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打造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国内校校合作学分互认人才培养平台、国际校校合作学分互认人才培养平台、校内专业联合双专业人才培养平台、“杏坛学堂”卓越人才培养平台,健全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具有创业能力与创新精神、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体和人才培养的主力军,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的最基础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方案框架》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标准》,核定各教学单位的师资岗位数,加大教师培养与引进力度,使生师比与教师学历结构符合本科教学评估标准的要求。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服务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新进教师和晋职教师教学标准的准入制度,建立促进教师成长和发展的机制,关心青年教师成长,支持教师发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修订教师评价办法,改变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机制,突出教师教学业绩在年度考核、届满考核、职称评聘中的作用;完善教学奖评审办法,增加评审办法中的教学质量要素;稳步实施校级教学名师建设工程,培育优秀教学团队。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在全校教师中积极倡导爱岗敬业、厚德博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师德风尚。

四、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能

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部门职能,优化组织结构,明确工作分工,增强现代管理意识和创新精神,提升教学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加强教务员队伍建设,每个教学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教务员或教学秘书,完善教务员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教务员业务水平。重视教研室在教学管理中的基础平台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教研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教学单位教学分委员会、督导分委员会、教授治教分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教学质量监控、高等教育研究、教学建设论证、教育政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考试环节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完善考试办法,打造诚信考风,推动优良学风与教风建设。

五、加快教学软硬件建设,塑造良好教学环境

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创建良好的授课、听课和自修条件。加大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室、微格教室、高清授课录播室建设,增加数量,更新设备,以满足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模拟实习、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加强校园网络建设,提高学校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加大大学生活动中心、综合体育馆、图书馆等场所建设,为学生课余的学习、活动等创造良好的条件。依托儒家文化发祥地的独特优势,着力打造人文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切实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育人作用。

六、加大经费投入,为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增加教学投入,完善经费分配和使用办法,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设立专业建设基金,对新上专业按文、理、工等类别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扶持。设立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专项经费,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更加丰富的成果。加大生均实践教学经费投入,设立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促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保证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及各项高层次技能竞赛活动的正常开展。稳步增加实验教学经费,更新实验教学设备,支持本科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加强校企、校地合作,实现互惠共赢,多渠道筹措教学经费,不断加大教学建设与运行的经费投入。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

划拨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2〕170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参考国内同类高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统计的是我校教师为完成我校在籍学生培养方案所设定的教学任务所做的所有工作,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指导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等。教师所做的与上述教学活动无关的我校工作,或与我校学生培养方案无关的教学工作,均不属教学工作量统计范围。

第二条  教学班的规模,由教务处与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授课班的规模确定以后,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单位或授课教师自行分班授课的,仍按原计划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各类实验课每组的人数与各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应随意变更。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应事先向教务处说明情况,并与教务处协商解决。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教学工作量=理论与技能课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理论与技能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五条  理论与技能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每门理论与技能课教学工作量=授课周数×周课时×班人数系数×双语课系数×重复课系数×授课方式系数

第六条  授课方式系数

(一)包班授课

“包班”指某门课程由同一人讲授并辅导的授课方式。授课方式系数为1.0。

工作任务:研究教材、编写教案、编写讲稿、制作课件、课堂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评阅试卷、分析试卷、登录成绩等。

(二)主讲

“主讲”指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同时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时,主讲教师承担课堂讲授任务。授课方式系数为0.8。

工作任务:研究教材、编写教案、编写讲稿、制作课件、课堂讲授、考试命题、监考、评阅试卷、分析试卷、登录成绩等。

(三)辅导

“辅导”指助教与主讲教师同时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时,助教承担辅导、批改作业、习题课等教学任务。授课方式系数为0.3。

工作任务:研究教材、搜集教学资料、准备教学用具、随堂听课、承担部分课堂授课任务(不得超过该门课程的1/3学时)、讲授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批阅试卷等。

第七条  双语课系数

“双语课程”需由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认定批准。双语课系数为1.2。

第八条  重复课系数

重复课系数为0.8。当所授课的几个教学班人数不等时,以人数最多的教学班为非重复课班,其他班为重复课班。

第九条  班人数系数

授课班人数等于或小于标准班人数时,班人数系数即为课程性质系数;当授课班人数大于标准班人数时,按下面公式计算班人数系数:

班人数系数=课程性质系数+(授课班人数-标准班人数)×调整系数

(一)理论课程标准班人数、课程性质系数与调整系数

课程类型

标准班人数

课程性质系数

调整系数

备        注

公共政治课

公共计算机课

师范专业教育学

师范专业心理学

师范专业教育技术学

公共选修课

120人

1.0

0.0035

①一般情况下,应以标准班规模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拆分班级。班级人数超出标准班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拆班授课。

②调整系数为班中每增加一人增加的课时系数。调整后的最高班人数系数为课程性质系数的1.5倍。

文科类专业课

外语类大班课

理工类专业课

音体美专业理论课

80人

1.0

0.0052

大学英语

50人

1.0

0.008

外语类小班课

25人

1.0

0.016

(二)技能课程标准班人数、课程性质系数与调整系数

课程类型

标准班

人数

课程性质系数

调整

系数

备        注

公共体育课

30人

0.8

0.0086

①一般情况下,应以标准班规模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拆分班级。班级人数超出标准班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拆班授课。

②技能课授课时,在一节课授课时间段内为多个课组或班级授课,应按一个课组或班级计算教学工作量。

③调整系数为班中每增加一人增加的课时系数。调整后的最高班人数系数为课程性质系数的1.5倍。

体育专业普修技能课

20人

0.8

0.0086

美术专业技法课

音乐专业小组课

20人

0.8

0.013

体育专业专选技能课

15人

0.8

0.017

音乐专业个别课

2人

0.5

0.08

音体美教学训练课

实际人数

0.4

说明:该条两表中的标准班人数是依据招生情况、教学资源状况与各种课程的性质等确定,课程性质系数依据课程性质、教学班人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为标准班人均课时系数的0.4倍。

第三章 实验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条  实验课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项目数×实验批次数×每次时数×0.7

工作任务:研究试验内容、编写实验教案、编写讲稿、实验准备、实验讲解、操作指导、批阅实验报告、实验考核等。

第十一条  各种实验课每实验批次指导的学生人数

课程类型

每批次标准人数

备        注

一般专业实验

20

分实验批次时,如果剩余人数超过每批次人数的一半,则增加一个新的实验批次;少于一半时,则分散到其他批次中忽略不计。

以计算机为工具的专业实验

40

计算机公共基础课上机试验

80

说明:表中每批次人数为标准参考数值,因实验仪器限制等,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十二条  课程论文(设计)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践教学工作量=所指导的学生人数×0.8

工作任务:指导学生搜集资料、指导学生调查研究、指导学生写作或设计、评审论文或设计成果等。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践教学工作量=所指导的学生人数×5

工作任务:指导学生选题、提出写作要求、引导学生搜集资料、指导学生调查研究、指导学生写作或设计、审阅学生论文或设计成果、写出评语、答辩、评定成绩等。

第十四条  专业见习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践教学工作量=天数×2

工作任务:研究见习内容、与见习单位联络接洽、见习指导、批阅见习报告、评定成绩、总结见习等。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践教学工作量=天数×2.5

工作任务:研究实习内容、与见习单位联络接洽、实习指导、批阅实报告、评定成绩、总结实习等。

第十六条  生产实习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践教学工作量=天数×1

工作任务:研究实习内容、与实习单位联络接洽、实习指导、批阅实习报告、评定成绩、总结实习等。

第十七条 教育实习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以我校指导教师为主的教育实习

以我校指导教师为主的教育实习,是指我校的指导教师带领一个实习小组,从学生备课、试讲到学生在实习学校授课,进行全程指导的教育实习。时间一般为6~8周,每生一般讲授4个教案。

实践教学工作量=所指导的学生人数×5

工作任务:研究实习内容、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联络接洽、听评学生试讲、批阅实习教案、评定成绩、总结实习等。

(二)以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为主的教育实习

以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为主的教育实习,是指我校的指导教师带领实习生到实习学校,或者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前往实习学校,进行实习的管理、督促、指导,而学生的备课、试讲、授课均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指导的教育实习。时间一般为5~7周。

实践教学工作量=教师在实习学校天数×1

工作任务:熟悉实习内容、与实习学校联络接洽、监督或查看实习情况、总结实习等。

(三)在校试讲的教育实习(模拟实习)

在校试讲的教育实习(模拟实习),是指我校指导教师带领一个实习小组,在校内模拟中学课堂进行试讲的教育实习。时间一般为6~8周,每生一般讲授3个教案。

实践教学工作量=所指导的学生人数×3

工作任务:研究试讲内容、指导教案写作、批阅试讲教案、听评学生试讲、评定成绩、总结实习等。

第十八条  各实践教学环节每轮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

实践环节

一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每组人数)

说明

课程论文(设计)

≤20

小于等于者,是为该项实践教学环节实施设定教师指导学生人数的上限,下限由教学单位依据实践教学性质与教学资源情况自行确定;大于等于者,是为该项实践教学环节实施设定教师指导学生人数的下限,上限由教学单位依据实践教学性质与教学资源情况自行确定。且每组人数为标准参考数值,特殊情况下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毕业论文(设计)

≤10

专业见习与专业实习

≥40

生产实习

≥30

以我校指导教师为主的

教育实习

≤10

在校试讲的教育实习

(模拟实习)

第十九条  指导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只能指导一个项目,且所指导的项目结题验收合格之后,才能指导新的项目。

校级项目的教学工作量=项目数×15

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的教学工作量=项目数×30

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的教学工作量=项目数×60

工作任务:指导学生选题,提出研究要求,指导学生搜集资料、准备实验器材、进行调查研究、写作论文(研究报告)等,指导学生结题验收等。

第二十条  指导各类竞赛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各类竞赛是指教务处批准参加的省级以上的各种大学生竞赛活动,多人指导一个项目时,只计算首位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实践教学工作量=项目数×5

工作任务:研究比赛内容、指导学生训练或研究与制作等、指导学生比赛等。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统计

学期结束前,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学期本科教学工作量表》,提交本单位;教学单位进行核对,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全校的学期教学安排,审核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教学工作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量存档

经过教务处审核后的教学工作量数据,即为教师的学期本科教学工作量最终数据,存入教务处教师教学工作量档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应用

学校有关部门或教师本人需要本科教学工作量信息时,均以教务处教师教学工作档案中的数据为准。教务处负责提供、打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学工作量酬金计算与划拨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酬金计算

(一)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学期全校本科教学酬金总数/∑(个人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

职称系数标准如下:

职称

教授(正高)

副教授(副高)

讲师(中级)

助教(初级)

职称系数

1.15

1.05

1.00

0.90

(二)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酬金数=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个人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量酬金划拨

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学单位总教学工作量,计算出单位总酬金并拨付教学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

管理规定

曲师大校字〔2013〕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4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之前各年级在校生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必修课。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和我校培养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同时建设网络课程并实施教学。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由2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讲授,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授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第六条 与有关高校合作建设可跨校修读的课程,并进行学分互认。允许学生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理论课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技能课36学时计1学分;教育(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一般每周为1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记8学分。

第八条 学院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创新学分与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任选课学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因生病、家庭经济状况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的,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跨学期、跨专业、跨年(班)级、跨学校选课。

第十三条 实行学业导师制度,每40名左右学生配备一名学业导师,导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指导学生选课。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每学期选课最多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四条 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校按照课程免修标准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也可以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课程仍需完成课程的作业、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及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应包含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随重修时所听课的班级参加考核。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所旷考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教务处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同专业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四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重修、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五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注明“重修”字样),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六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都具有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资格,各教学单位应充分挖掘教学资源,最大限度地为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提供教学条件。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综合教务系统统一管理,以准确记录课程学分,确保修读质量。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培养要求,详见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帮助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的应修学分,学校在暑假安排第三学期(或虚拟第三学期),开设一定的课程。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予以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继续修读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曲阜师范大学学则(试行)》(校字[200512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2014级新生起,实施按学分制收费。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选课费。专业注册费根据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选课费按学期选课学分收取。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配套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助教制度的暂行

规定

校字〔2007〕13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加强我校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增强我校师资队伍发展的后劲,建设高素质的教学团队,现就进一步实施与落实助教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全校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助教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各教学单位实施与落实助教制度的一级责任人,每学年均要调查研究本单位教师队伍状况,并根据本单位师资的实际情况,通过教研室具体安排每个学期的助教工作。

二、教研室主任为各教学单位实施与落实助教制度的二级责任人,应在本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统一部署下,根据本教研室的师资情况和课程安排,安排好本教研室每个学期的助教工作。

三、配备助教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且教学效果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指导能力,能够热心并认真地履行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职责。

四、助教的职责与任务是:协助主讲教师搜集教学资料、准备教学用具;随堂听课并参与课堂讨论;分担部分课堂授课任务(不得超过该门课程的1/3学时,并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讲授);进行课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批阅试卷、指导课程论文等。

五、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凡是没有本科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至少一学年的助教工作,方能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没有进行助教培养的教师,不得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六、助教工作应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青年教师无论有无本科教学经历,均可向所在教学单位主动申请助教工作,然后由教学单位进行安排。没有及时安排助教工作,甚至青年教师申请后仍不进行安排的教学单位,追究其两级责任人的责任。

七、有条件安排助教工作的单位,青年教师如果没有至少一年的助教工作经历,且入我校前也无本科教学经历的,不得参评讲师职称。

八、学期教学工作结束时,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学期助教工作座谈会,召集主讲教师和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进行座谈,交流、总结助教工作的经验与体会。

九、有助教的课程,填写工作量时,主讲教师应按照“主讲”课程类型的要求填写工作量;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填写助教工作量。

十、在全校实施研究生助教制度。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教学单位,可通过导师推荐的方法,择优选用部分博士生或二三年级的硕士生担任助教教学任务。研究生承担助教工作是研究生教学实践形式之一,职责与青年教师助教完全相同,学期结束时填写工作量登记表,作为研究生考核、毕业的重要参考。

十一、各教学单位要加大对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力度,支持青年教师与兄弟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积极创造条件让青年教师参加进修和学术会议,以提高广大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十二、学校鼓励并支持新聘任的青年教师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以增强其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校字〔2007〕138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我校《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校字[2002]132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就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授每两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所授课程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所授课程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

二、严格贯彻《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校字[2002]132号)关于“本科教学排课采取‘从高到低梯级排课制’,即每学期在本科教学排课时先排教授的课,次排副教授的课,再排讲师的课。助教主要从事教学辅导工作”的规定,各教学单位要积极鼓励,合理安排,确保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都能够按照规定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三、提倡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程;师资较为充裕的院(系)或教研室,应引导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质的公共选修课。

四、年度考核时,如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当年本科授课任务的副教授,视为考核不合格;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本科授课任务的教授,视为考核不合格。

五、任职期满考核时,如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本科授课任务的教授、副教授,视为考核不合格。

六、职称评定时,任职期内没有完成本科授课任务的副教授,不能参评教授职称。

七、确有特殊原因,在某阶段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或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除该阶段的本科教学任务。

八、学校鼓励、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内其他单位具有高级职称者,为本单位的学生授课或开展学术讲座;鼓励、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的专家学者,为本单位的本科生授课或开展学术讲座;鼓励、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对口行业的业务领导或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为本单位的本科生授课或开展学术讲座。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曲师大校字〔2014〕176号

第一条 为推进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和《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曲师大校字〔2013〕184 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业注册学费是按照规定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学费,按学年收取。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专业学年收费标准-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基本学分为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达到的总学分。普通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第五条 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基础计算的学费,每学分学费为100元,按学年预收。

本学年学分学费=本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100

第六条 学生每学年按照专业类别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预交学费,优先收取专业注册学费。预交学费超出实际学费的部分转交下学年;预交学费少于实际学费的部分需补交。

每学年结算一次学费,毕业时多退少补。退费时,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第七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形式,一般不收现金。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册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代扣。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八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毕业、退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首先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离校延期修读只收取学分学费;在校延期修读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提前月数计退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缴纳。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外辅修专业的, 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加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 重修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已预交学费,在开学一周内退学的,退还全部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的,比照终止学业规定结算相关费用。学生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学生复学后,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学生跨校学习的,在外校获得的学分按我校实际认定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在我校借读学生执行我校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据实结算;代收费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588号

为推进实施本科生导师制,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曲师大校字2013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思想引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言传身教,教书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日照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成员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工作。其中,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学生工作处、团委、日照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工作指导;人事处负责导师考核的组织及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的导师制工作小组,开展本学院导师制的实施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导师的遴选、聘任及改聘;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指导、管理;导师的年度及届满考核等。

、导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教书育人,爱岗敬业。

3.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专业水平较高,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

4.专任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学校机关部处或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担任本科生导师,应熟悉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在我校从事教学管理或所指导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四、导师的工作职责

1.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

3.指导学生熟悉专业培养方案,按照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做好学业规划。

4.指导学生进行专业选择或专业方向选择。

5.指导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地选课。

6.指导学生参加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和其他课内外专业实践活动。

7.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8.与教学秘书、辅导员密切合作,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向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建言献策。

五、导师的工作要求

1.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保持不断的联系。

2.一般情况下,每月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1次,一学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3次。

3.每次集体指导应准备书面提纲,针对性要强。集体指导的书面材料应于学期末交学院工作组,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4.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交流,及时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

六、管理与考核

1.导师的选拔由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于每年新生入校前根据任职条件研究确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新任导师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

2.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由学院酌定,原则上不超过40人。

3.导师的指导周期一般为4年,指导周期内遇有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以调换导师。

4.每学年指导1名本科生视同承担1个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但不能直接替代课程教学),学校按各学院的学生数拔付指导费,学院按每位导师实际指导的学生数发给相应的教学工作量酬金。

5.导师工作纳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由人事处组织,学院实施,考核的重点是责任心、指导内容、学生感受和实际效果等。每一轮次结束后,学院将参照学生的就业、考研、获奖等指标综合评定学生的发展状况,评选一批优秀本科生导师由学校予以表彰。考评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6.导师任职经历将作为教师职称晋级的重要参考条件。

七、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级学生开始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4〕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各种考试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组织和承办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四条 考试违规包含违纪和作弊。违纪是指考生违反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行为。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由考试工作人员当场责令纠正。

1.携带当次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禁止的区域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交卷后不按规定离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未对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纠正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记过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的。

第十条 考生发生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在校期间曾因考试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3.组织或参与组织三人以上的团伙实施作弊;

4.通过各种途径与手段盗取试卷或试题答案。

第三章 违规考生的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以监考员、巡视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考生的主要个人信息和主要违纪作弊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并要求违规考生签名或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名。如有物证,可一并于考试结束后报送当次考试组织部门暂扣。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或阅卷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学院通知考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考试违规情况汇报表》,并做出处理建议,于3日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

第十四条 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学校研究后执行。

第十六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十七条 处分文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可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学院认为考生行为违规事实清楚或作弊性质明确,但不在本办法第二章所述行为范围内的,可书面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召集学院、学生工作处等有关单位议定处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考试,发生违规行为,且我校收到承办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函告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其违规行为以考试承办机构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外校学生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我校组织或承办的考试,发生违规行为的,由考试组织或承办部门将违规情况书面函告考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学校其他规定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曲阜师范大学缓考、补考与重学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1〕128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缓考

(一)缓考的条件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2.因双学位双专业课程及重学课程的考核与正常课程考核冲突,可以申请缓考。

(二)缓考申请

1.考试前到学籍所在院(系)办理手续,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1),经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缓考。

2.因病申请缓考者需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3.考试开始后不再受理缓考申请。

(三)考试与成绩记录

1.缓考学生随所申请课程的补考参加考试。

2.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注明“缓考”。

二、补考

(一)补考的课程与规定

1.首次修读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或经批准同意缓考者,须申请补考。

2.综合素质公选课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重学原课程,或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3.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未按时申请补考或已申请补考但未按时参加补考考试的,学校不再安排其补考。

4.补考考试不能申请缓考。

5.旷考的课程不能申请补考。

(二)补考申请与考试

1.需补考的学生于期末考试后的下一学期初,根据教务处通知要求,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补考申请表》(附件2),院(系)审核、汇总后,形成补考名单报教务处。

2.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协调组织,专业课补考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3.补考试卷的难易度与原考试试卷相当。

4.补考不收取费用。

(三)阅卷与成绩记录

1.开课单位在补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注明“补考”。

2.补考成绩及格按“及格”(60分)记录,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录。

三、重学

(一)重学课程

1.缺课(包括病、事假)累计达到本学期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该课程须重学。

2.旷考课程须重学。

3.考试不及格但未申请补考的课程须重学。

4.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重学。

5.考试及格,如欲进一步提高课程成绩,该课程可重学。

(二)重学申请

1.需要申请重学的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课程重学申请表》(附件3),申请下学期的重学课程。

2.学生按收费标准到财务处缴费。

3.未申请的学生不得参加重学,不得参加重学课程的考试。

(三)重学教学

1.开课单位负责根据实际缴费情况组织教学。

2.重学原则上采用随其他班级学习的形式,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可单独编班开课。

3.符合《曲阜师范大学学则》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免听的有关规定时,可以申请免听。

(四)重学考核

1.重学课程随听课班级一起考核,一般不单独组织考试。

2.重学课程考核出现时间冲突时,可申请缓考。

3.重学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最高成绩记录。

(五)重学收费

重学按学分收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附则

1.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


曲师大校字〔2014170

为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培养社会需要的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学函〔2014〕7号)、《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曲师大校字[2013]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该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 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与同年级同名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总学分不得低于70学分(其中专业核心课程50学分,实践环节20学分)。

第三章  注册报名

第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按照规定,向教务处备案拟招收辅修的专业和允许报名的学生范围等要求,提交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教务处根据备案情况向学生开放注册。

第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七条 学生可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在规定的时段内,使用教务系统的“注册辅修培养方案”功能,进行辅修报名。报名经审批通过后,可参加辅修选课。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按照《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曲师大校字[2013]184号)执行,由专业所在学院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实施。学院可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对辅修教学做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一次注册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辅修学生一般应随主修教学班插班选课。超过30人的,学院应利用周末或假期,单独编班安排教学,统一计算教学工作量。课时计算与酬金划拨按《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划拨办法》(曲师大校字[2013]170号)执行。

第十条 学生辅修方案中,与已修课程相同的课程,可直接免修;与已修课程相似的课程,可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学院应根据课程情况,对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章  毕业、学历与学位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的预计毕业时间不变,第八学期(或规定的修业年限)结束前,主修、辅修专业同时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双专业教育辅修学生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可获得毕业资格,单独颁发山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学生获得主修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后,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达到主修培养方案要求,但未达到辅修培养方案要求时,可于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开始前,申请注销辅修专业。注销后,辅修专业不再参与毕业资格审核,已修读完成的辅修专业课程,转为主修专业的公共任选课。

第六章  学费

第十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选课费,不收专业注册费,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所收取的学费,45%划拨给承担辅修专业教学任务的学院,45%上交学校,10%划拨给教务处。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建设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8〕2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高层次教学项目,培育高层次教学成果,获取高层次教学奖励,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教学奖励、教学研究论文论著,以及教师参加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各类高水平比赛(竞赛)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教学建设成果,须以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教学成果奖可以为主要参与单位,国家级、省级限前三位)。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第四条  教学项目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为依据,教学奖励以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五条 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奖励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分别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实行个人申报制,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教材第一主编、获奖第一完成人、第一位指导教师进行申报;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由参与人或参与团队第一负责人进行申报。申报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建设成果奖励或经费匹配申请审批表》(附件3),由各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评定。材料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拨发项目资助经费或奖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 纳入学校预算。项目资助经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组按照规定报销。奖金直接发放给个人或集体。本办法所规定的奖金数目均为人民币的税前金额。

第二章    

第七条  教学成果

对获得由教育部、教育厅、学校评选的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类  别

奖励标准(万元/项)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100

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照本奖励标准的 50%奖励;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照本奖励标准的 25%奖励。

一等奖

60

二等奖

40

省  级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三等奖

3

校  级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1

第八条  教学研究与建设

教育部评选的国家级教学名师,每位奖励30万元;山东省评选的省级教学名师,每位奖励5万元;学校评选的校级教学名师,每位奖励0.5万元。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与教育厅批准的省部级教学改革立项有资项目,重大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面上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奖励均在项目按期结项后发放。

教育部评选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每项匹配经费 1万元;国家级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山东省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每项按照1:1比例匹配经费。

教育部评选的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每门奖励20万元;山东省教育厅评选的省级精品在线课程,每门奖励5万元;学校评选的精品在线课程和双语课程,每门奖励0.5万元。

重要性教材(使用高校超过5所,年均出版发行量超过1000本)每套按2万元奖励。此外,入选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按 1000 元/万字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 3 万元;入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的省部级规划教材的,按 800 元/万字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5万元。译著教材按相关类别标准的60%奖励。

山东省教育厅评选的研究生省级优质课程,按期结项后奖励 3万元;单个典型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国家级案例教学库、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奖励3万元;山东省教育厅评选的研究生省级优秀案例,入库后每项奖励2万元。

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的高校教学改革研究论文(指高校的专业与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式与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如未获得科技处、社科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每篇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教师教学竞赛(附件1)

1.获国家级A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 万元、6万元、4万元;

2.获国家级B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 万元、4万元、2万元;

3.获国家级C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 万元、2万元、1万元;

4.获国家级D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 万元、1万元、0.5万元;

5.获省级A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6.获省级B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7.获省级C类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8.获校级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第十条  微课、教案、课件等教学技能竞赛  按同类教学比赛的60%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教师

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教师及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 导师指导学生业绩

每位导师指导本科学生数在某一年级不少于8人,学生出国率和升学率大于等于80%,奖励教师2万元;大于等于50%,奖励1万元。

每位导师指导硕士生考入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或中央党校、中科院、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的,奖励导师每生1万元;考入其他学校的,奖励导师每生0.5万元。

第十三条  各类竞赛指导教师(附件2)

1.指导学生在国家级A类竞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进行奖励;

2.指导学生在国家级B类竞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决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 2 万元、1 万元、0.8万元、0.5万元进行奖励。

3.指导学生在国家级C类竞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1.5万元、0.9万元、0.6万元、0.4万元进行奖励。

4.指导学生在省部级A类竞赛中获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进行奖励。

5.指导学生在省部级B类竞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进行奖励。

6.指导学生在校级竞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进行奖励。

7.指导学生入选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对指导教师按照1 万元进行奖励;指导学生入选山东省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0.5万元、0.2万元进行奖励;指导学生获批山东省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1万元、 0.5万元、0.3万元进行奖励;指导学生入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对指导教师分别按照0.3万元、0.2万元、 0.1万元进行奖励;指导学生获批曲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奖励指导教师0.1万元。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团队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级教师(教学)团队,每个团队资助建设经费 30 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教师(教学)团队,每个团队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只取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成果如先期已获得较低层次奖励,再获得较高层次奖励时,只补齐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中第1-2名对应特等奖、第3-4名对应一等奖、第5-6名对应二等奖、第7-8名对应三等奖。如比赛不分等次,则按相同级别的二等奖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取得的教学建设成果,原《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建设成果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6〕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师教学竞赛项目

序号

级别

比赛名称

备注

1

国家级

A类

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2

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3

全国高校多媒体课件大赛

中国教育战略发展学会、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教育信息专业化委员会

4

“外教社杯”全国高校外语教学大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外语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5

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

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

6

全国高等学校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评选活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7

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图学与机械课程示范教学与创新教学法观摩竞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工程图学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图学学会制图技术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图学与机械基础教学协作联席会

8

全国高校GIS青年教师讲课竞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地理科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9

全国高等学校物理基础课程青年教师讲课比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物理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

10

全国高等院校工程应用技术教师大赛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11

中国外语微课大赛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全国高校数学微课程教学设计竞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数学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13

全国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电子技术基础、电子线路课程授课竞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工电子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电子学会电子线路教学与产业专家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电子技术研究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14

国家级

A类

全国高校自动化专业青年教师实验设备设计“创客大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自动化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15

高等学校物理基础课程(实验课)青年教师讲课比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物理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

16

全国高等学校药学类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药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17

全国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专业青年教师授课竞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18

小金钟全国高校钢琴大赛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19

国家级

B类

国家部级单位举办的其他全国教学竞赛

 

20

国家级

C类

国家部级下属司局主办的其他全国教学竞赛

 

21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其他全国教学竞赛

 

22

国家一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其他全国教学竞赛

 

23

国家级

D类

国家一级学会(协会)下属二级分会举办的全国教学竞赛

 

24

省级

A类

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教学竞赛

 

25

省级

B类

省教育厅以外的厅级单位举办的全省教学竞赛

 

26

省级

C类

山东省教育厅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省教学竞赛

 

27

山东省一级学会(协会)举办的全省教学竞赛

28

校级

学校举办的教学竞赛

 

附件2

学生竞赛项目

序号

级别

竞赛名称

备注

1

国家级

A类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

决赛

2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3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4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5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6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7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

8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

9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10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11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12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

13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14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15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16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17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18

国家级

B类

中国大学生iCAN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

决赛

19

全国大学生化工安全设计大赛

20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21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22

全国大学生工业自动化挑战赛

23

全国大学生信息技术应用大赛

24

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

25

全国大学生“用友杯”沙盘模拟经营大赛

26

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

27

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

28

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

29

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

30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31

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赛事

32

“东芝杯”中国师范大学理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

33

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决赛

34

世界技能大赛

35

国家级

B类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

决赛

36

连续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37

中央部委(含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全国竞赛活动决赛

38

教育部及高教司、教师司、体卫艺司、学生司、研究生司等组织的面向全国连续的各类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全国决赛

39

国家级

C类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全国

决赛

40

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

41

“孔子学院杯”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教学大赛

42

国家级学会(协会)、教育部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等组织的覆盖全国的连续性竞赛活动决赛

43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其他全国决赛

44

省部级

A类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省

决赛

45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46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47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48

中国大学生iCAN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49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50

全国大学生化工安全设计大赛

51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52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53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

54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55

全国大学生工业自动化挑战赛

56

全国大学生信息技术应用大赛

57

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

58

全国大学生“用友杯”沙盘模拟经营大赛

59

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60

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

61

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

62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

63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64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

65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66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67

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

68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69

省部级

A类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全省

决赛

70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71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72

“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省决赛。

73

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

74

山东省高校美术与设计专业师生基本功比赛

75

山东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师生基本功比赛

76

山东省高校音乐舞蹈师生专业基本功比赛

77

山东省大学生电子商务大赛

78

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外语大赛

79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80

山东省大学生化工过程实验技能竞赛

81

齐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82

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

83

全省大学生运动会

84

全省大学生各单项体育赛事

85

中央部委下属司局、省级政府下属厅局组织的全省竞赛活动决赛

86

教育部及高教司、教师司、体卫艺司、学生司、研究生司等组织的面向全国连续的各类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全省决赛

87

山东省教育厅及高教处、教师处、体卫艺处、研究生处组织的面向全省连续的各类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决赛

88

省部级

B类

国家级学会(协会)二级分会组织的覆盖全国的连续性竞赛活动决赛

 

89

国家级学会(协会)、教育部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等组织的覆盖全国的连续性竞赛活动全省决赛

90

山东省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全省决赛

91

校级

本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决赛

92

教育硕士微格教学比赛决赛

93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内决赛

94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校内决赛

95

“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校内决赛

96

全国高校举办的全国性的各种连续性竞赛活动决赛

97

学生实验技能大赛

附件3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建设成果奖励或经费匹配申请审批表

20   年度)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单位

手机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教学建设成果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成果简介(限200字,说明成果组织评审的单位、级别或奖励等级等)

上级拨发的经费或奖金数额

    万元

申请匹配经费或奖励的数额

    万元

项目组人员

姓   名

单    位

职称

完成的任务

签 名

教学单位初审意见(说明申报奖励或经费匹配的教学建设成果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经学校审批,该成果获得我校教学建设成果奖励或匹配经费     万元。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每表填写一项教学建设成果          填表时间:          

曲阜师范大学跨校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4〕38号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境内外优质办学资源,规范学生在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及转换,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范围

1.参加校际合作交流的境内外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认定。

2.参加学院派出的境外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备案,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认定。

3.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二、课程认定的基本原则

1.对方学校或对方学校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2.对方学校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按照学生所在学院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内容认定课程性质、转换相应学分。凡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学生所在学院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无法对应的,统一认定为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3.国际双学位项目按对方学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与我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进行比例对等换算,转换学分总数最多不超过我校相关专业应修总学分的1/2。

三、成绩转换与学分计算方法

1.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单全部以对方学校提供的原件存档。课程成绩评定转换的标准:

⑴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以直接转换成绩;

⑵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B、C、D、F五个等级时,其对应的分数为:A—95,B—85,C—75,D—65,F—55。

⑶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A、A-、B+、B、B-、C+、C、C-、D+、D、D-、F+、F时,其对应的分数为:A+—100,A—95,A- — 90;B+— 89,B—85,B——80;C+— 79,C—75,C—70;D+—69,D—65,D—60;F+— 50,F—40。

2.课程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18学时。

四、课程认定的申请审核流程

1.学生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供其在境内外学校学习的成绩单原件。

2.依据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学生登陆我校教务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跨校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介绍、学时证明等材料,报相关学院审核课程性质、学分和成绩,经相关学院审核后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4.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跨校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完成成绩录入。

5.课程认定结束后,《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跨校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留存教务处,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留存学生所在学院,最后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教研活动工作制度

曲师大校办字〔2011〕22号

教研室是学校基层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机构,管理所属课程与教学过程,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研室开展的教研活动,能够促进广大教师交流教学与教改经验,解决教学中所遇问题,进一步提高教学的质量。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教学能力,特别是对于培养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教研室建设,促进教研室开展工作,提高教研活动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 教研室的设立

教研室在学院(系、部)的领导下组建,组建要求与人员构成如下:

(一)教研室应按照学科、专业与课程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条件设立,全称命名,并明确其成员构成。每教研室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应有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以上人员,并明确每位成员所承担的课程及相关教学与教学研究任务。

(二)教研室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经本教研室民主推荐,由院(系、部)任命。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在院(系、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的各项工作,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

(三)教研室组建后,组建单位应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将所组建的教研室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研室设立后应保持名称、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撤消、合并、调整及更名等情况时,须重新报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教研室的主要任务

教研室根据院(系、部)工作的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教学任务,制定教学文档

安排所属课程,组织教师备课、授课、考试、批改作业等,并对各教学环节进行评估分析,确保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指导材料,编写课程教学日历、教案等;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学生选课与学习。

(二)培育师资队伍,开展课程建设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教研室进人与教师培养计划,建设年龄、学缘等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形成必修课、选修课结构完善的课程体系,并大力丰富与革新教学内容,提升实践教学效果;积极进行课程的现代化建设,开发网络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进行教学。

(三)落实教学规章,开展教学研究

认真落实学校与院(系、部)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确保其在教学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式等进行研讨革新;开展对教材的研究或编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确保所用教材的适用性、先进性和权威性。

三、教研活动的指导思想

教研活动是教研室的常规性工作,也是教研室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为确保教研活动取得实效,各类教研活动应按照以下指导思想开展:

(一)联系实际。教研活动应紧密联系学科发展与课程建设的实际,结合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定教研活动的主题、内容与研究方式,应重视探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方式方法。

(二)追踪前沿。教研活动应把握学科与课程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趋势,密切跟踪学科、专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教学改革的前沿问题。

(三)教学结合。教研活动既要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又要分析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方法与学习效果等,将教学活动与学生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

(四)突出实效。教研活动应注重实效,着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教研室整体的教学水平。

四、教研活动的主要形式

教研活动一般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开展,教研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工作会议。即为落实教研室的工作而召开的会议,会议内容是对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布置、督促检查与梳理总结等。

(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是教研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重要问题,召开全体教研室教师会议,进行专题探讨。

(三)听课观摩。即组织本教研室教师互相听课,或观摩其他教师的优质课程,并开展听课后的评议或研讨。

(四)集体备课。教研室全体教师集中在一起备课,集思广益,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等问题。

(五)学生座谈。即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关于课程开设、课堂讲授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六)经验交流。即召开教研室教学经验交流会,交流在教学过程中的做法、体会等,汇集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五、教研活动的开展与管理

教研室教研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院(系、部)组织领导本单位教研室开展教研活动,并负责监督检查,教研室主任根据教研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期教研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教研室应分别在学期初、期中与期末召开工作会议,对教研室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进行布置、检查、总结。要根据教研室的计划或学院(系、部)的安排,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听课观摩等教研活动。

(三)教研室开展各种教研活动后,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表》(见附件2),记录教研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各院(系、部)在学期末汇总所属各教研室的教研活动记录表,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期教研活动总结汇报表》(见附件3),交教务处教学科存档。

(四)实行教研活动网络化管理。各院(系、部)应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为教研室开辟栏目,发布教研活动信息,公布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等相关教学资料,并搜集学生反馈的教学信息。

(五)学校建立教研活动的检查与表彰机制,对各院(系、部)开展教研活动的情况与成效进行评估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先进教研室评选活动,并将评估检查的结果纳入到对各院(系、部)的工作业绩考核之中。

六、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信息登记表

2.曲阜师范大学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表

3.曲阜师范大学学期教研活动总结汇报表

曲阜师范大学进修生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742

为加强对进修生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我校接收外来人员听课工作,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思想品行端正的校外单位在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经所在单位批准后,申请到我校以旁听的方式修读本科课程。

具有其他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籍,且不在与我校签订的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内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确因学习需要,可以申请到我校以借读的方式修读本科课程。

以上两类学生,均称为进修生。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我校培养要求、课程开设情况、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

(二)申请人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同意函、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进修申请等材料,到教务处办理进修手续。

(三)学院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教务处开具的进修手续单,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进修生。

三、收费标准

进修生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办理进修手续时我校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的收费办法执行。

四、学习管理

(一)教务处为进修生编制临时学号,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参与选课、听课、实践、实习、考核、成绩登记等教学活动,不参与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

(二)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进修生进行管理。

(三)各学院负责进修生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进修生的学习情况和平时表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中止其学习进程,参照我校退学学生标准,办理有关手续:

.因思想品德原因不宜继续进修;

.严重违犯学校纪律;

.因病不能继续学习;

.旷课达到我校规定的自动退学标准;

.个人申请终止进修。

(五)进修结束后,学校向学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成绩单及其他考核、鉴定材料。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曲阜师范大学进修生管理条例》(教字[2004]26号)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意见

校字[2004]32号

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的体现。为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突出我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实践教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要求

(一)实践教学体系

我校实践教学体系包括:

1、思想品德课的实践:入学教育、劳动、思想品德教育讲座、活动等。

2、文化艺术实践:文化艺术讲座、活动、比赛等。

3、体育活动实践:军训、早操、体育训练比赛等。

4、专业技能实践:专业教学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专业知识和技能竞赛(演讲、辩论等)

5、实验技能:演示性、验证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6、社会实践:社会考察、社会调查、“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目标要求

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必须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进行。各教学单位要结合专业特点,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相适应,按照实践教学活动的培养目标,注意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互相渗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动手能力,调整更新实践教学内容。通过这种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使学生专业技能得到培养和锻炼,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成为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人才。

二、制定专业技能规范和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一)制定专业技能规范。本科毕业生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包括教育管理技能、教学技能、生产技能、科学研究技能、科技推广技能和社会服务技能。各教学单位在制定专业技能规范时应根据人才培养规格中专业服务方向和社会专业人才的技能要求及学科发展,按学科体系提出系统的技能训练要求并规定必须完成或选择完成的内容。

(二)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各专业要根据学校的实践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和各专业特点,按照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要求做出调整更新,使实践教学计划更具有科学性。

(三)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以专业技能规范为基本依据,应对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教学形式和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要注意各课程和各环节内容的优化组合,避免重复和脱节。

三、改进实践教学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专业技能训练

要重视和狠抓专业技能训练,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增加学生的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开拓精神和创造才能。

各教学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认真负责的教师做指导教师。

(二)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选择条件好,能满足实践需要且交通便利的基地,建立一批能够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基地建设与管理直接由院系负责,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院系提交考察论证报告,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与基地所在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挂牌,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益,体现互惠互利原则。

(三)加强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条件

对实验室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尽可能按功能设置实验室,使一个实验室能够承担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逐步试行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实验教学要改变单一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适时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让学生自主开发课题或参加教师科研,满足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增加具有学校特色的、有利于培养素质的实践教学内容

要求新的实践教学内容特色鲜明,时代性强,有综合性和创新性,让学生广泛参与,自主选择。

(五)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工作,落实好计划、大纲、指导教师、经费、场所和考核。对于各个实践环节,要严格按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实践教学工作,严格管理,每项活动有档案材料。

(六)建立并逐步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实践教学文件的规定,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内容和专业技能规范要求,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效果的检测和质量的评估。教务处要制定出学生实践成绩评定考核方案及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建立并逐步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教育实习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提高高师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合格的人民教师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教育实习的目的:使实习生受到一次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熟悉和了解中等学校,增强其对中等教育事业的适应性和从事教育工作的光荣感与责任感,为形成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品质打下基础;使实习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培养从事中等教育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实习生从事教育调查与教育、教学研究的初步能力;为培养具有开拓精神和创造才能,培养未来教育事业所需要的教师与教育专家进行初步训练;全面检验我校的办学思想和培养目标,检验各院系的培养规格、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调整改进教学工作。

二、教育实习的要求和学分

每个师范教育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教育实习,教育实习成绩获得8学分方可毕业。

根据教学计划,本科8学分(专科6学分)。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领导与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组织院系进行实习基地建设。

2、审批各院系教育实习工作计划。

3、了解教育实习进行情况,研究和解决教育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4、检查教育实习情况,抽查实习质量。

5、组织教育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等项工作。

6、处理有关实习的各项行政事务。

二、院系职责

各院系的教育实习工作一般由各院系负责组织,成立教育实习指导小组,由院系领导任组长,教法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指导教师、院系团总支书记、实习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实习生代表为成员,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院系实习工作计划。包括实习要求、组织领导、实习人数、实习时间、方式、地点、实习内容的安排、实习工作进程、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实习生的编队、具体评分标准及有关制度等。(详细内容见附件1)

2、联系并确定实习学校(新建立的实习学校基地要由院系报教务处备案),确定实习学校的领导小组与指导教师,协调与实习学校的各方面关系,组织听取实习学校各类报告。

3、配备指导教师。

4、召开教育实习预备会,讨论实习计划,组织对指导教师的实习业务训练,进行动员工作,组织实习生学习《教育实习工作管理章程》、《实习生手册》等。

5、督查实习的各个环节,掌握实习生的教学、纪律等情况,指导实习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6、评定实习成绩,总结教育实习工作。

7、组织教育实习经验交流讨论会,向实习学校征求反馈意见,向院系反馈实习情况,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实习学校职责

实习学校(中学或师范学校等)实习领导小组由实习学校的领导任组长,实习科目的教研组长及我校带队教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指导教师及实习生代表组成,负责实习现场的一切与实习有关的领导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对实习学校教职工介绍教育实习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热情支持教育实习工作。

2、向实习生介绍学校情况,提出对实习生的一般要求;向实习生介绍教研组工作情况、有关制度,对实习生提出教学具体要求。

3、组织有关报告和观摩活动。

4、安排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5、组织实施实习计划。

6、全面掌握实习现场的情况,处理实习中的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习生的组织及其职责

为便于管理,实习生成立以下组织,分工协作完成实习工作。

1、实习队,由在同一学校的实习生组成,设正副队长。队长职责是:协助带队教师组织好实习生的日常活动。

2、实习组,由担任同年级课的实习生组成,设正副组长。组长职责是: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工作。具体任务是:组织听课,检查本组同学的听课记录,收集课后学生反映;协助指导教师组织课后评议会;关心组内同学生活;搞好实习鉴定和总结。

3、班主任小组,由担任同班课的实习生组成,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建立值班制,搞好交接班(包括班主任工作记录本);督促和帮助本组同学落实实习班主任计划;征求原班主任意见,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

4、备课小组,由担任相同课题的实习生组成。设组长,其职责是:组织研讨教材、统一讲课进度、督促写出单元教材分析;组织本组同学试讲(在个人试讲的基础上,组织全组同学参加的试讲),当好指导教师的助手。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本校指导教师

各院系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中高级职称或三年以上助教资历的教师担任教育实习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在院系和实习学校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实习计划,指导实习生进行教学、班主任和调查研究等实习工作,并从业务到思想对实习生全面负责,其具体任务是:

1、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10名左右实习生实习。

2、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①实习前学习学校教育实习有关规定;②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学习情况及口头表达能力;③安排实习生备课、试讲,组织见习。

3、负责与实习学校领导和有关教研室联系,落实实习计划,安排实习生生活,协助实习学校领导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4、指导教学实习工作:①确定实习教学内容,分配实习教学任务,指导备课;②解答实习生在备课中提出的疑难,审阅实习生教案,组织试讲、评议;③督促实习生按时上课,听实习生讲课;④检查指导实习生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情况;⑤组织课后评议会,及时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提高实习质量。

5、指导实习(或见习)班主任工作:①与实习班组原班主任联系确定实习(或见习)班主任工作内容;②指导实习生拟订实习(或见习)班主任工作计划,了解和检查实习生执行班主任工作计划情况;③每周就教学情况和班主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讲评。

6、指导实习生进行教育调查,撰写好调查报告或专题总结。

7、评定实习生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①根据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参照实习班级原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意见,初步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②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鉴定和实习总结。

8、全面掌握实习生的教育实习情况,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习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进行总结,并向实习学校和院系汇报。

二、实习班级任课教师

1、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特点及问题;

2、介绍自己的教学情况、教学计划和教学经验;

3、指导实习生备课和试讲,审批实习生教案;

4、听课、参加评议会及实习生组织的教学活动,做好对实习生教学实习的考核和评定。

三、实习班级班主任教师

1、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学生的情况。

2、介绍自己班级工作的经验,提出实习班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帮助安排实习班级工作的日程表。

3、审批实习生的班主任工作计划,参加指导实习生组织的班级活动,考察实习生的工作能力。

4、指导实习生做好班主任工作,评定其班主任实习成绩。

第四章 教育实习的时间、内容、方式

一、教育实习的时间

根据我校教学计划,实习一般在第四学年。本科实习时间为8周,实习准备阶段1—2周,进校见习阶段1周,全面实习阶段4—5周,实习总结阶段1周(专科实习时间为6周,实习准备阶段1周,进校见习阶段0.5周,全面实习阶段4周,实习总结阶段0.5周)。

二、教育实习的内容

(一)听取实习学校报告,了解学校情况

1、实习学校领导作报告,介绍学校概况、中学教育现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措施、经验和学校工作安排、规章制度,并向实习生提出具体要求。

2、接受实习的教研组介绍教研组的一般情况、工作计划、活动安排;中学教师介绍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

(二)观摩课堂教学和教育活动

观摩实习学校教师的课堂教学,见习原任课教师的课,了解教学情况,学习教学经验,熟悉学生情况。课前请讲课教师向实习生介绍备课经过、教学目的、教材处理和教法选择。课后由讲课教师介绍体会、经验,然后进行学习讨论。

(三)课堂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的目的,在于使实习生掌握中等学校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与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初步能力。每个实习生课堂教学时数,本科生4—8节,其中集中实习的新教案不少于4个,分散实习的教案不少于6个(艺、体系科课时应酌情增加;专科实习生3—6节,其中新教案不得少于3节)。尽可能实习各种类型的课,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1、备课是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实习生必须做到:

①深入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熟悉教学内容,明确本单元及本课在教学大纲中的地位、作用,并写成备课笔记。

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备课小组进行集体备课。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时间分配、作业安排等。

③在个人钻研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写出教案初稿。教案应写明课题、课的类型、基本内容、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具、作业和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时间分配。教案要清楚整洁,送指导教师审批。

④写好教案初稿,进行试讲。试讲由指导教师主持,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参加,原则上请实习班级任课教师参加指导。

⑤试讲后及时进行评议。实习生应根据指导教师和备课小组的意见,对教案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再送实习学校原任课指导教师签字批准,方能正式讲课。凡试讲不合格,经尽力帮助仍不能达到讲课要求的,不能正式讲课。

2、课堂教学。实习生应根据教材、教案的要求和试讲的经验,贯彻教学原则,结合学生年龄特征和实际水平,把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传授给学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思想教育,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努力把课上好。

实习生正式讲课时,指导教师要参加听课,实习小组的实习生必须相互听课。

3、实习生讲课后,要及时认真地开好评议会,分析教课中的优缺点及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教学水平。

①为了开好评议会,听课者在课前应研究教材,试教者应做好自我分析。

②评议会的内容应着重分析该课是否达到教学目的;讲课内容的科学性、思想性怎样;讲解是否适合学生的水平;选用课的类型和运用教学原则、教学方法是否恰当;实验技术的运用是否熟练等。

③评议会要肯定成绩、提出缺点和建议。试教者应认真倾听意见,努力改进教学。

④评议会一般在每堂课后进行,也可以在一个实习生全部讲完后进行一次总评议。

4、实习生批改作业和进行学习辅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必须认真对待,要求做到:

①认真批改作业,对作业中的优缺点加以分析研究,慎重写出评语,在实习期间,进行一两次作业评讲。

②研究作业的正确答案。对比较复杂的疑难问题,要集体研究,作出统一的答案,经指导教师同意,再行批改。

③作业批改后,可在备课小组内互相检查,防止错漏。

④实习生要多到学生中去,了解他们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学习运用各种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耐心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克服困难,获得进步。

(四)班主任工作实习

班主任工作实习的目的,是使实习生初步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内容、特点和方法。

1、班主任工作实习,要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①领导班集体。针对班集体的具体情况,进行集体教育,争取每个实习生开一次班会,或独立组织一次班活动。

②了解个别学生。每个实习生全面深入地了解个别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特点、健康情况、行为习惯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帮助。

③做好班主任的日常工作。如指导读报、编黑板报、指导文体活动、团的活动、班委会工作,检查教学日志,平衡各科复习和作业时间,批改学生周记,进行家庭访问等。

2、班主任工作实习的步骤:

①认真向原班主任学习,听原班主任介绍班内情况,了解本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查阅有关学生的学籍资料等,明确班主任工作的目的要求。

②认识全班学生,了解班内情况,了解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

③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结合本班情况,拟订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批准后执行。

④做好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全面检查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准确评价工作效果和优缺点,积累有关数据和资料,写出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送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审阅,交院系实习领导小组。

3、班主任工作实习应注意的事项:

①要注意发挥班委会和团支部的作用,防止包办代替。

②要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③记录工作情况,以便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为总结班主任工作积累材料。

④开班会和开展班集体活动要有充分准备,针对班内突出的问题,确定目的要求和内容。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注意启发和引导。

⑤批准学生请假和批评学生,必须征得原班主任的同意。

(五)教育调查工作

1、了解中等教育的基本情况、历史、现状与发展。

2、学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与教改成果。

3、了解教育对象的个人情况、学习态度和方法、智能水平等,有计划地帮助教育。每个实习生要写出一份了解个别学生的报告。要初步掌握做学生教育工作的特点和方法。

三、教育实习的方式

各院系的教育实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小集中)实习、模拟实习等形式进行。

(一)集中教育实习的各环节

教育实习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实习准备阶段、进校见习阶段、全面实习阶段、实习总结阶段等。

1、实习准备阶段:

①联系确定实习地点,把实习计划送交实习学校,实习学校安排实习工作;

②制定教育实习计划,成立院系领导小组,确定指导教师;安排教育实习的时间、内容,制定各环节的方法、步骤、要求;确定实习课节任务,实习生的分队编组;

③进行实习工作动员,传达系实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教师、实习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了解实习的职责和任务;

④邀请地方教育部门领导或教师作有关学校基本情况、中学教育现状和发展的报告;邀请中学教师介绍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

⑤落实中学最新教材,实习生按分课内容编写教案,进行试讲;

⑥到中学见习或看教学录像,并组织讨论;

⑦采用微格教学方式对师范专业学生进行教学技能训练;                   

2、进校见习阶段

①实习学校领导向实习生作学校概况、规章制度、近期工作安排的报告,并向实习生提出具体要求;

②见习教学和教育活动,熟悉教育对象,修改教案和进行试讲;

③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3、全面实习阶段

①继续备课、试讲;

②实习生于正式上课前三天向实习学校任课教师送交实习教案,请求审批。任课教师应于上课前听实习生试讲、批复教案并确定能否上课;

③完成教学和一定的班级工作任务,参加实习小组内其他同学的教学(相互观摩、听课)、班级或团队活动;

④参加评议会,认真评议自身和其他同学的实习情况;

⑤做好教育调查工作。

4、实习总结阶段

①实习生个人总结,小组交流;

②评定实习成绩;

③实习队总结;

④召开院系教育实习汇报会;

⑤组织教育实习质量分析和评议会,向实习学校征求反馈意见。

(二)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实习各环节

对于某些不宜集中实习的专业,可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实习采取在第四学年一次性安排8周的形式进行。

1、实习准备工作

1)院系提前一个学期布置实习工作,由学生利用假期联系实习中学(应尽可能地联系省、地(市)、县重点中学),并填写“联系实习初报表”。经院系审查同意后,由院系发函予以落实;

2)由院系与实习中学协商确定实习具体内容及中学指导教师;

3)实习生到实习中学需要携带如下文件:

①曲阜师范大学实习生手册;②教育实习工作计划;③实习生试教教案;④班主任工作实习记录表;⑤实习成绩评分细则;⑥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

2、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实习的阶段安排

大体分三个阶段安排教育实习:演习阶段1-2周,中学实习阶段5-6周,检查总结阶段1周。

第一阶段:教育实习演习阶段

①传达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实习生按所去地区编成实习小组;

②邀请地方教育部门领导或教师作有关中学教育现状和发展的报告,邀请中学教师介绍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

③见习各种类型的课(到附近中学或看教学录像)并组织讨论;

④实习生按分课内容编写教案,进行试讲(至少2个教案);

⑤院系指导教师组织实习生在实习小组内试讲,试讲不过关者不能参加中学实习,试讲要记成绩。

第二阶段:中学实习阶段

①实习生向实习中学领导、中学指导教师、原班主任汇报自己的情况,了解中学概况、规章制度、近期工作安排,并征询对实习工作的具体要求。将“介绍信”、“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交给中学领导,将“实习成绩评分细则”和“实习生手册”分别交给中学指导教师和原班主任。

②见习教学和教育活动,熟悉教育对象,修改教案和进行试讲;

③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交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④实习生于正式上课前三天向中学指导教师送交实习教案,请求审批。中学指导教师应于上课前听实习生试讲,批复教案和确定能否上课;

⑤完成教学和一定的班级工作任务,进行教育调查,培养教育、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

⑥实习生在完成实习任务后,若不到规定的返校时间,应继续参加实习中学的教学活动,观摩教学或听课,帮原任课教师辅导,批改作业,参加同校实习同学的教学、班级或团队活动。

第三阶段:教育实习检查总结阶段

①实习生按时返校,并将“实习生试教教案”、“教学实习总结”、“教育调查报告”、“班主任工作实习记录表”、“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听课笔记”等材料交回院系;

②小组交流实习情况,院系指(视)导教师综合写出实习评语;

③院系指导教师采取适当方式(现场听课、听取中学教师意见等)检查实习生的课堂教学及分析教材的能力,并评定成绩;

④指(视)导教师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及寄回的《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的有关项目综合写出实习评语及确定实习成绩。

⑤召开院系教育实习汇报会。

3、视导工作

①由院系领导、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组成院系视导小组,负责中学实习阶段对实习生的视导工作。

②视导任务是:听课,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了解实习生表现,了解实习班级中学生学习情况,协助中学和实习生解决实习中的具体问题。

③加强视导工作的计划性,安排好视导日程。一般应在实习生进入实习中学1周后进行视导。

④视导情况应及时与院系实习指导教师交流。

(三)模拟实习

由于特殊原因,个别专业可以进行模拟实习。

模拟实习指不以中等学校学生为教学对象,而以本班同学为教学对象,模拟中等学校实际教学环境的教育实习方式。

在本校进行模拟实习,原则上不提倡,如有特殊原因,报教务处同意方可进行。

对模拟实习院系实习领导小组要加强管理,实习各个环节如备课、试讲、课堂教学等参照集中方式实习执行。

第五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与总结

一、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考核与评定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应根据实习任务与内容并结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按实习计划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调查报告等。

(一)各种实习方式成绩评定程序

1、集中实习

1)实习学校初评

由本校指导教师主持与中学原任课教师、班主任共同协商初步评出实习生教学实习分数、写出评语。

2)院系复评

实习结束一周内,由院系实习指导小组召集全体指导教师按照实习成绩考核标准对实习生成绩进行平衡复审,然后向实习生公布。

3)实习分数和评语填入“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存入学生档案。

2、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1)实习中学要填好“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密封寄回有关院系。

2)指导教师通过复查,参考演习阶段试讲得分和中学指导教师的评分,初步定出本小组实习生的教学实习成绩。院系实习指导小组通过复审、平衡,确定实习成绩。

3)指(视)导教师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及中学原班主任意见,综合写出班主任实习评语。

4)实习评语和教学实习成绩填入“教育实习成绩报告表”的有关栏中,存入学生档案。

3、模拟实习

按照实习成绩考核标准,参照集中实习方式执行。

(二)成绩记录办法

1、教学实习评定成绩,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评定采取写评语的办法进行。

2、教育实习的单项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各项成绩按权重综合成实习总成绩。将总成绩的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换算标准为:优90-100(不超过实习生人数的2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3、单项成绩占教育实习总成绩的权重

本科生教学实习工作成绩占总成绩的60%;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20%;个人总结和教育调查占总成绩的10%;思想政治和组织纪律占10%(专科生教育调查不作要求,教学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70%;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20%;纪律表现占10%)。

二、实习成绩考核标准

(一)教学实习成绩考核标准

教学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1、优秀:

①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备课认真,按时写出教案。教案完整、细致,质量较高。

②能正确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教学目的明确,思想性、科学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够恰当地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贯彻教学原则。教态自然,运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板书清楚规范,能熟练地进行实验活动,组织教学能力较强,达到了教学目的。

③认真批改和评讲作业,效果好。经常进行课外辅导。

④评议会上自我分析认真深刻,并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改进教学。

2、良好:

①备课认真努力,需要教师部分帮助,教案完整细致,有一定质量,并能按时完成。

②能正确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教学目的明确,思想性、科学性基本无误,能抓住重点、难点,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贯彻教学原则。教态比较自然,重视普通话的应用,语言表达明确,板书清楚、正确。能较熟练地进行实验活动。达到了教学目的,仅有某些不足之处。

③比较认真地批改和评讲作业,效果较好。课外辅导较经常。

④评议会上,自我分析认真,较为深刻。能够听取别人的意见,改进教学。

3、中等:

①备课努力,需要教师较多的帮助。教案比较完整,质量一般。教案虽不够细致,但能按时完成。

②能正确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教学目的明确,但思想性、科学性有些缺陷,能贯彻一部分教学原则,语言表达有方言,但比较清楚。板书清楚。能动手做实验。达到了教学目的,但有些缺点。

③能认真批改作业,评讲作业能力较差。课外辅导较经常。

④评议会上自我分析能力不太强,还能听取别人的意见。

4、及格:

①备课尚努力,需要教师很多帮助。教案完整,质量较差,但还能按时完成。

②掌握了教材的主要内容,教学目的明确,但科学性和思想性有较多缺陷,方音较重,语言表达不够明确,板书不够清楚。做实验较困难。基本上达到了教学目的,有较多的缺点和错误。

③批改作业较马虎,不经常进行课外辅导。

④评议会上自我分析能力差,接受别人的意见也不够虚心。

5、不及格:

①备课不认真,组织教材有较大困难,虽经教师多次帮助,仍不能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

②上课时不能够掌握教材内容,教学的科学性和思想性有严重错误,书写潦草。不能完成教学任务。

③批改作业马虎,且有错误,偶尔进行课外辅导。

④评议会上自我分析空洞贫乏,不愿听取别人意见。

⑤方音较重,不使用普通话教学。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1、工作态度:能够深入学生实际,了解学生思想特点、行为习惯、个人爱好和要求。对学生全面负责,关心和热爱他们。

2、独立工作能力:能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和班上的具体情况,协助原班主任做好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学生和班集体的情况,善于结合学生实际恰当地进行教育。

3、工作计划性:计划拟定得完整周密,安排合理,能够按期完成。

4、思想作风:服从领导,态度谦虚。能够虚心听取指导教师和同学的意见。遵守纪律,关心集体,能够自觉地遵守实习规定,勇于克服困难,善于团结同学,行为文明,在作风上给实习学校以良好影响。

5、实习效果:包括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及师生的反映。

评语应就以上各方面写出其具体表现,文字简要明确,最好有事例予以说明。

根据以上五条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三)个人总结和教育调查

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四)思想政治和组织纪律

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五)实习成绩不及格的确定及补做规定、方法

1、下列情况之一即定为实习成绩不及格:

1)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者;

2)按各项权重加和达不到及格者;

3)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4)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行为者;

2、补作实习

1)实习生因故经院系领导批准未参加教育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均由院系安排一次补作。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以教育实习不及格论;

2)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者,不得补作,只发结业证书;

3)结业后分配到中等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结业生(仅因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一年后根据该生所在学校对其工作的鉴定和本人总结,由原所在院系领导审核,确认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4)实习不及格者补做所需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院系实习总结工作

1、各院系实习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向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生征求意见,召集全体指导教师会议,汇报讨论,总结经验,分析实习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今后改进教育实习、教学工作的措施,写出院系的总结报告。

2、实习工作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存档。

3、院系实习总结的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

4、全体实习师生和下届学生参加的实习工作总结大会,把实习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反馈给全体师生,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指导教育实习效果好的教师予以表彰,对实习生中的优秀组织者和实习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八章  教育实习经费

教育实习经费的使用标准及管理等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

教育实习计划内容和要求

教育实习计划是组织和检查师范专业学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要在实习前制订出各专业的教育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查,并在实习前发给带队教师和学生并送交实习学校。

一、本专业教育实习目的和任务

二、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名单

三、教育实习工作安排

1、实习人数、时间和采用的方式

2、具体工作日程

⑴教学实习

①实习准备工作阶段(时间、方法、步骤)

②试讲与见习阶段(时间、步骤、要求)

③教学实习阶段(时间、安排、要求、教案的个数)

④实习总结阶段(时间、方法、步骤)

⑵班主任实习(见习)

四、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

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办法

五、实习安排表

内容包括:实习学校、组别、组长、实习小组成员、实习班级、实习学校指导教师、院系指导教师等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校字〔2008〕90号

(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创新奖励学分(以下简称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二、奖励范围

1.各类学科竞赛

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外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2.公开发表的作品

在国际、国内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以收到的正式出版物为准。

3.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成果和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以获奖、转让、推广、通过鉴定为准;发明创造以专利证书为准。

4.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参加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

5.等级考试证书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通过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在本校通过普通话测试,或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证、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电子商务师资格证、市场营销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项目管理师资格证、秘书资格证、导游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厨师资格证、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三、奖励学分标准

1.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1)

1  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值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学科竞赛 

国际级或国家级

特等奖或第 1名

10

8

一等奖或单项奖或第 2-5名

8

7

二等奖或第 6-10名

6

5

三等奖或第 11-18名

5

4

优胜奖或鼓励奖

2

1

省部级

特等奖或第 1名

5

4

一等奖、或第 2-5名

4

3

二等奖或第 6-10名

3

2

三等奖或第 11-18名

2

1

优胜奖或鼓励奖

1

1

备注

⑴成员排名有主次的集体项目,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其他成员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减至1学分之后的作者不再奖励学分;成员排名不分名次顺序的集体项目,均以主要参与者标准计学分;

⑵所获奖项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

2.公开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2)

2  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 目

刊物

署名

奖励学分值

作品

我校认定的A类核心期刊

第1作者

6

我校认定的B类核心期刊

第1作者

4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不含增刊)

第1作者

2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1作者

2

备 注

⑴以正式出版或刊发为准;

⑵作品内容应为作者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

⑶其他参加者所得学分,以第一作者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减至1学分之后的作者不再奖励学分。

3.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3)

3  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奖励学分值

国家级科技活动或科学研究

特等奖或第1名

第1负责人

8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第1负责人

7

二等奖或第6-10名

第1负责人

6

三等奖或第11-18名

第1负责人

5

优秀奖

第1负责人

3

省级科技活动或科学

研究

特等奖或第1名

第1负责人

5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名

第1负责人

4

二等奖或第6-10名

第1负责人

3

三等奖或第11-18名

第1负责人

2

优胜奖或鼓励奖

第1负责人

1

科研项目

鉴定

通过国家级鉴定

第1负责人

6

通过省部级鉴定

第1负责人

4

通过厅级鉴定

第1负责人

2

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

第1转让人

4

开发推广

第1开发人

3

专利转让

第1研制人

2

专利

发明专利

第1专利人

5

实用新型专利

第1专利人

4

专利转让

第1专利人

4

备注

⑴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⑵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到帐转让费为准;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到学校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厅级以上(含厅级)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⑶专利以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⑷其他参与人的学分,以第1位次者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减至1学分之后的作者不再奖励学分。

4.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4)

4  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完成内容

参加人员

奖励学分值

本科生科研训练

计划项目

完成设定的研究任务,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

立项负责人

2

参加研究1-5人

1

5. 等级考试证书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5)

5  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级别

通过等级

奖励学分值

外语等级

考试证书

大学外语六级

1

外语专业八级

1

口语合格证四级

计算机等级

考试证书

国家级

四级

2

三级

1

职业技能

资格证书

国家级

高级

4

中级

3

初级

2

省部级

高级

3

中级

2

初级

1

机动车驾驶证

C证以上

1

普通话等级证书

一级乙等以上

1

备注

⑴获教师资格证奖励1学分(师范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⑵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奖励学分;

⑶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通过本语种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或口语合格证不奖励学分;

⑷取得其他考试证书或职业技能合格证书,比照表中规定奖励学分;

⑸以相关的证明、证书为准。

6.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四、奖励学分认定程序

1.各教学单位成立奖励学分核定小组,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异议的裁决和奖励学分的最终认定。

2.每学年第1学期初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奖励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具体实施程序为:第一周为学生申请时间(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第三周为教务处审批时间,第四周反馈学院登记学分。

通过大学外语六级、口语合格证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三或四级、普通话一级乙等以上考试者,不用学生单独申报奖励学分,由教务处直接通知学院(系)登记奖励学分。

3.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5.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奖励学分记载及用途

1.学生取得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本人创新成绩档案,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实践n”,成绩一律记为“优秀”, 考核形式为“考查”。

2.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不计入其学分绩点。

3.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替代未修够的综合素质公选课或专业任选课的学分。其中,替代综合素质公选课一般不超过4学分,替代专业任选课一般不超过4学分,超出部分计入总学分。

4.奖励学分是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免试研究生推荐的参考条件。

、附则

1.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管理办法

校字〔2008〕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程即将结束时,学生运用已学知识、理论和技能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一次综合训练。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文理科以论文为主,工科以设计为主。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完成质量。

第二章  毕业论文程序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分为选题、开题、实验(设计、调研)、中期检查、撰写、答辩等阶段。

第七条  各主要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选题。学院(系)应在本科生第七学期第八周前公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名单及备选论文(设计)题目,组织学生选定题目和指导教师,学生也可与指导教师协商确定论文题目。题目确定后,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文献检索、调研、实验等论文(设计)前期准备工作。选题结果以学院(系)为单位报学校教务处。

(二)开题。学院(系)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组织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写出开题报告,做好开题工作。开题之后,指导教师应进一步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定期检查其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中期检查。学院(系)应在第十一周前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了解论文(设计)研究、写作等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评阅。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审阅后,学院(系)组织评阅教师进行评阅。评阅教师资格要求与指导教师相同。

(五)答辩。第八学期第十五周前,学院(系)成立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小组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所评成绩、评阅教师所评成绩和答辩成绩计算出论文(设计)综合成绩,并评定论文等级。

(六)第八学期第十六周前,学院(系)完成毕业论文及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推荐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章  指导教师资格及职责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应超过10人。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可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职责: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

(二)指导学生进行开题、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制定方案、实验、上机运算、撰写论文、答辩等各环节工作。

(三)对毕业论文(设计)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

(四)在答辩前一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审阅,给出成绩,写出评语。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照学校及指导教师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二)严格遵守校内资料查询、实验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还要同时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套用或抄袭他人成果者,按作弊处理。

(四)按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及撰写规范和格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篇幅原则上为 6000字左右。

第五章  选题原则与要求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必须符合培养目标,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充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切实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重点考虑下列来源:

(一)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

(二)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课题。

(三)指导教师或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第十四条  选题不易太大,不易过难,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研究和写作任务。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般先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列入选题目录,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一人一题,独立完成。多人同题的,其内容不能相同。

第六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由学院(系)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系)学位委员会与专家5-7人组成。根据需要,答辩委员会可成立若干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具体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讲师(或相当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  参加答辩的学生应向答辩小组汇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和内容概要,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每个学生的答辩用时为10-15分钟,其中汇报5分钟,教师提问与学生回答5-10分钟。

第十九条  学生不参加论文(设计)答辩或答辩不通过者,其论文(设计)成绩即为不及格。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和答辩评分三部分组成,每部分都采用百分制,分别占总成绩的40%、30%、30%。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定成绩:

(一) 对待毕业论文(设计)的态度。

(二) 观察、收集、整理、查阅资料的能力及运用水平。

(三) 独立工作能力、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论文的创新性与写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评阅教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定成绩:

(一)选题的价值与合理性

(二)难度、工作量大小和创新性

(三)论证过程的合理性与结果的正确性。

(四)文字表达水平、文章的逻辑性与写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答辩小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评定学生答辩成绩:

(一)内容的科学性、创新性或应用性

(二)论文写作水平及知识掌握程度

(三)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回答问题的正确性。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系)毕业论文(设计)优秀、良好等级人数原则上分别控制在当年本学院(系)本专业毕业生人数的15%、55%左右。

第八章  归档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学院(系)应将毕业论文(设计)鉴定表(2份)、开题报告(1份)、中期检查表(1份)、评分表(1份)、论文(设计)(1份)等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收缴后统一保存,保存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按本单位当年本科毕业生总人数2%的比例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系)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一份交教务处。总结包括下列内容:

(一)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二)执行学校毕业论文(设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三)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并有显著效果的做法。

(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转让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曲阜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校字[2004]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

1.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

2.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撰写规范

3.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理科)

4.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文科)

5.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封面

6.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表

7.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

8.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

9.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鉴定表

10.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表

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3〕28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实施国家级大创计划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我校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我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级大创计划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要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切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课程模块建设,积极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学校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产业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校地合作与服务地方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相关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项目提供政策建议,负责学生申报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题审核和评优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申报指导、初审、推荐、结题初审以及学术交流等工作;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以及经验交流和培训等工作,实践教学科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对象:我校在校本科生均可申报。申报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考虑到项目周期及学生的知识结构,申报人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参与。

创新训练项目可以个人申报,也可以团队申报,创业训练项目与创业实践项目只能团队申报。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团队申报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7人,鼓励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组团申报。申报人不得在创新和创业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九条  项目周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大创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具体程序为:(1)个人(团队)申请,填写申报书;(2)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3)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筛选,并按学校下达的限项申报数排序上报;(4)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答辩,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将其申报资料在校园网上公示;(5)学校审批立项;(6)经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原则与标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立项。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是否明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可行;(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可能性;(3)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4)设备、人员等条件能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共同资助,学校按项目所获上级经费的1:1匹配资助经费。根据项目情况,确保学校匹配的资助经费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平均不低于10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平均不低于20000元/项。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实行导师制,每个项目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每项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本校指导教师外,必须聘请一名校外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由学院选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每名指导教师指导项目不得超过1项。

指导教师必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精心指导,指导内容包括资料查询、研究设计、实验操作、项目研究和结题报告撰写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教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书、合同书、中期检查表、项目变更事项书、结题报告、项目成果等。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教务处签订项目合同书,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分阶段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教务处统一组织,学院负责实施。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评价。如发现项目无明显进展,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说明。学院指导小组应进行审核,给出意见,提交校领导小组认定并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书,由学院指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结题初审。项目验收的必须材料为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实物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成绩评定,并在校园网上公开项目结题材料。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上级部门按项目拨付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或赞助的经费、指导教师从其主持的科研项目中提供的经费等部分组成,学校配套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各项支出,如文献资料的收集、查询、打印或复印,实验材料和试剂药品的采集和购置,调查、走访等必须的交通费等。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

经费报销应先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认真负责、进展顺利、按时结题、成绩突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给予6个学分的奖励,对项目组成员给予4个学分的奖励,奖励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在评优、奖学金发放、研究生推免中优先考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已完成项目的指导教师分别给予30/30/60个课时量补贴,在职称评聘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如果未通过结题验收,不得再聘为新立项目的指导教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

1.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

3.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

4.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校字〔2008〕95号

课程论文(设计)是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专业课程,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的初步科研训练。为切实做好课程论文(设计)的组织指导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课程论文(设计)旨在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提高学生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课程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对院(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评估。

2.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各专业特点的实施细则,组织课程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督促、检查、监控课程论文(设计)写作工作,评估课程论文(设计)指导和写作质量,负责课程论文(设计)的存档工作(存期至少四年)。

3.课程论文(设计)工作流程:选定专业课程及指导教师→确定题目→写作或设计→成绩评定→总结归档。

三、选题

课程论文(设计)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题目的难易度要适当,学生在计划时间内能够完成。为及时反映新的学术思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态势,课程论文(设计)题目应不断更新。要坚持一人一题的原则,以利于学生独立思考与研究,避免抄袭。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提供或学生自拟。鼓励学生自拟题目,但须经指导教师审定。

四、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的资格与要求

⑴课程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含实验教师)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助教担任;

⑵熟悉课程论文(设计)的要求,清楚课程论文(设计)在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⑶熟谙本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与该课程相关的学术发展动向;

⑷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论文(设计)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

2.指导教师的职责

⑴提供课程论文题目,指导学生拟定题目,制定指导计划;

⑵指导学生搜集资料、调查、研究、写作;

⑶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

⑷引导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⑸审阅学生完成的论文(设计),评定成绩。

五、课程论文(设计)要求

1.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文科学生至少完成两篇课程论文(设计)(两篇不能为相同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完成一篇课程论文(设计)。

2.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论文(设计)所依托的课程,方有资格选做该课程的课程论文(设计)。

3.学生应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课程论文(设计)。

4.课程论文3000字左右,课程设计说明书2000字左右。

5.课程论文或课程设计说明书写作格式要规范。

6.课程论文(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论文(设计)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向外扩散。若使用或发表,必须以“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六、学分及成绩评定

1.学生每完成一篇课程论文(设计)计1学分。

2.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为优秀者一般不超过完成课程论文(设计)人数的20%。

3.如发现抄袭、剽窃行为,按作弊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

1.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格式(理科)

2.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格式(文科)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校字〔2007〕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是专为在校本科生设计的一种科研项目资助计划。该计划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实践教学、实施创新教育的重要措施。为有效开展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训练计划的宗旨:充分利用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科研条件,发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大学生中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学术氛围。

第三条 科研训练计划的目的:为学有余力的大学生提供直接参加或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机会,并通过项目的实施,引导学生进入科学前沿,了解社会发展动态,启发创新意识,培养知识应用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科研训练计划的申报条件: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可申报。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项目的申报与实施以课题组为单位,每个课题组一般由3--5人组成。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学业中期的本科学生。

第五条  科研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该计划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方式和科研方法的训练。项目研究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也可以是调查研究或实验研究。研究题目可以是针对某一学术领域或社会热点问题,由学生独立提出,也可以是教师主持的各类研究课题的子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各院(系)组织申请,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归口管理。申报程序为:(1)个人申请;(2)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3)学院审核;(4)学校审批立项。项目每年审批一次。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有关学科专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按照有关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研训练计划审批立项后,由教务处负责登记备案,并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项目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或结束时,需无条件地接受学校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结题报告。

第十条  科研训练计划项目是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的科研训练,指导教师应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给予指导,包括资料查询、研究设计、实验操作、项目研究和结题报告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1)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2)指导教师从其主持的科研项目中提供的经费;(3)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或赞助的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社科类600元/项,理工类1000元/项。学校资助的经费和需要学校代管其他的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按项目划拨经费额度给项目组;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由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项目支出,如文献资料的收集、查询、打印或复印,实验材料和试剂药品的采集和购置,调查、走访等必须的交通经费等。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办法:项目经费先由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认真负责、进展顺利、成绩突出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发明专利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等,可以申请奖励学分。实际应用的技术转让及专利所得收益,由学校、指导教师、项目组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于精心指导、认真负责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工作量补贴,补贴标准为15学时/项,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终止项目资助,并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668

一、总则

1.为进一步鼓励我校学生创新学习,培养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科技文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创新奖励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学科竞赛、综合比赛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的资金奖励。

3.学校设立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专项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纳入学校预算。

二、奖励范围

1.在国际、全国各类学科竞赛或各类科技文化比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成果。

2.在全省各类学科竞赛或各类科技文化比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成果。

3.学校举办的重要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的获奖成果。

4.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作品,优秀学位论文(设计)。

5.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三、奖励类别及标准

1.学科专业竞赛(奖励标准见表1)

1  学科专业竞赛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励项目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A类

特等奖

10000

20000

一等奖或单项奖

7000

15000

二等奖

5000

7000

三等奖

3000

5000

B类

特等奖

3000

5000

一等奖

2000

3000

二等奖

1000

1500

三等奖

500

500

备注:1.所获奖项、获奖人均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组织单位以相关文件、证书上的级别最高的印章为准。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2.在下列竞赛项目中获得全国决赛奖的按A类标准奖励,获得全省决赛奖的按B类标准奖励: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中国大学生iCAN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工安全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工业自动化挑战赛、全国大学生信息技术应用大赛、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用友杯”沙盘模拟经营大赛、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3.在下列大学生竞赛项目中获得全省决赛奖的按B类标准奖励: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山东省高校美术与设计专业师生基本功比赛、山东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师生基本功比赛、山东省高校音乐舞蹈师生专业基本功比赛、山东省大学生电子商务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外语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化工过程实验技能竞赛、齐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

4.在世界技能大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连续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等决赛中获奖按A类标准奖励。

5.“2、3、4”所列项目之外,在中央部委(含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全国竞赛活动决赛中获奖按A类标准奖励,在中央部委下属司局、省级政府下属厅局组织的全省竞赛活动决赛中获奖,在国家级学会(协会)、教育部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等组织的覆盖全国的连续性竞赛活动决赛中获奖,按B类标准奖励。

6.体育、舞蹈、音乐、美术、书法等竞赛获奖比照此标准奖励。

7.本科生须由教务处(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参赛或批准参赛,研究生须由研究生处(学院)组织参赛或批准参赛。

2.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奖励标准见表2)

2  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励项目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A类

特等奖

10000

20000

一等奖、单项奖

7000

15000

二等奖

5000

7000

三等奖

3000

5000

B类

特等奖、一等奖

3000

5000

二等奖

2000

3000

三等奖

1000

1500

C类

一等奖

1000

1500

二等奖

500

750

备注:1.所获奖项、获奖人均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组织单位以相关文件、证书上的级别最高的印章为准。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2.在“东芝杯”中国师范大学理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决赛中获奖按A类标准奖励;在我校组织的本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决赛、教育硕士微格教学比赛决赛中获奖按C类标准奖励。

3.除“2”中所列项目之外,在教育部及高教司、教师司、体卫艺司、学生司、研究生司等组织的面向全国连续的各类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全国决赛中获奖按A类标准奖励,在全省决赛中获奖按B类标准奖励;在山东省教育厅及高教处、教师处、体卫艺处、研究生处组织的面向全省连续的各类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决赛中获奖按B类标准奖励;在国家级学会(协会)、教育部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师范生教学技能类比赛全国决赛中获奖按B类标准奖励,在全省决赛中获奖按C类标准奖励。

4.本科生须由教务处(学院)组织参赛或批准参赛,研究生须由研究生处(学院)组织参赛或批准参赛。

3.科技创新与创业竞赛(奖励标准见表3)

3  科技创新与创业竞赛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励项目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

个人项目

集体项目

A类

特等奖、

10000

20000

一等奖、单项奖

7000

15000

二等奖

5000

7000

三等奖

3000

5000

B类

特等奖、一等奖

3000

5000

二等奖

2000

3000

三等奖

1000

1500

C类

特等奖

1000

1500

一等奖

500

1000

备注:1.所获奖项、获奖人均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组织单位以相关文件、证书上的级别最高的印章为准。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2.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决赛中获奖按A类标准奖励,在全省决赛中获奖按B类标准奖励,在我校决赛中获奖按C类标准奖励。

3.“调研山东”等省级社会实践获奖成果按C类标准奖励。

4.本科生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组织参赛或批准参赛,研究生须由研究生处(学院)组织参赛或批准参赛。

4.论文、著作、作品(奖励标准见表4)

4论文、著作、作品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励项目

刊物及收录

奖励标准

学术论文

被SCI收录的3区及以上

3000

被SCI收录的4区

1500

被SSCI收录的

3000

被CSSCI收录的前50%

3000

被CSSCI收录的后50%

1500

我校认定的A类核心期刊

1500

我校认定的B类核心期刊

800

SCD期刊

500

学术著作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5000

文学、影视

作品

在高等级报刊发表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1000

在央视及山东卫视、山东教育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

2000

备注:1.以正式出版、刊发、播出为准。必须有曲阜师范大学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

2.同一论文、作品只按最高标准奖励。

3.高等级报刊指CSSCI期刊、我校认定的核心A 、B类期刊以及国家部级单位主办并排第一位的报纸和正省级党委党报、国家文联及其直属协会主办的文艺类刊物。小说、散文、评论类文章字数一般不少于1000字,书法、美术作品不少于2幅。

4.国家级出版社指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当年确定的一类出版社。其中,“山东的出版社”只奖励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教育出版社、齐鲁书社、山东科技出版社。

5.本奖励不替代学校颁发的科研奖励。

5.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标准见表5

5  优秀学位论文(人民币:元)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按省发奖金等额奖励

山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按省发奖金等额奖励

山东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按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金的50%奖励

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000

我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000

我校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500

备注:1.所获奖项、获奖人均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2.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出的优秀专业学位论文比照山东省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标准执行。

6.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奖励标准见表6)

6 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励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奖励标准

研究生省级科技创新(实践)成果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3000

三等奖

1000

研究生校级科技创新(实践)成果

500

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

学校获得收益的50%

开发推广

学校获得收益的50%

专利转让

学校获得收益的50%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发明专利

5000

新型实用专利

500

外观设计专利

500

软件著作权

500

备注:1.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以获奖证书、相关文件为准。曲阜师范大学为专利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2.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实际到账收益为准;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实际到账收益为准。

3.专利以国家专利证书为准;软件著作权以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准。

7.若本办法所列奖励标准低于活动组织单位颁发的奖励金额,学校按活动组织单位颁发的奖励金额给予等额奖励。

8.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同一获奖层次只按最高标准奖励;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1-2名对应一等奖、第3-4名对应二等奖、第5-6名对应三等奖。集体项目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组根据贡献大小协商制定。

四、奖励认定程序

1.学校成立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等单位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分管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

2.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其真实性负责。

3.每年12月份开展奖励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审查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统一报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经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5.在申请奖励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根据相关文件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曲阜师范大学加强师范生“三字一话”教学基本功训练实施方案

曲师大校办字〔201810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以实践为导向优化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强化‘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和普通话’ 等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等要求,加快我校师范教育发展步伐,彰显教师教育改革背景下师范生教学技能培养的新内涵,全面提升师范生从师技能水平,树立我校教师教育的优质品牌,现就开展师范生基本功训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培养高素质从教师范生,形成全面塑造德才兼备的未来新时代教师队伍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在训练内容上,要坚持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2.在训练形式上,要坚持以课程教学为辅,从业技能自主训练为主的原则,采取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培训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以赛促练。

3.在工作组织上,坚持自练、教研、比赛三位一体的原则。

4.在评价验收上,坚持评比检查和学生量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体要求

(一)钢笔字

1.目标与要求

掌握钢笔的书写技巧,掌握楷书的笔画、结构等特点,工整规范,笔画清楚到位,布局合理,并具有一定的美感,无错别字、繁体字、不规范简化字。

1)学会执笔、运笔方法;

2)掌握楷书笔画特点与结构的一般原则;

3)尝试临摹与创作。

2.训练方式

1)授导方式

通过书法课程教学、自学网上书法辅导资源,使师范生掌握钢笔的书写基本知识和技巧。

2)练习方式

观察、临摹、练习钢笔书写,做到笔画、结构、布局基本合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书写内容,书写比较流畅规范。每学期给每位师范生配发钢笔字训练字帖,授课教师或学业导师认真检查学生训练任务完成情况,学期末将字帖上交学院检查归档(每周每人不少于16开纸两面)。

(二)毛笔字

1.目标与要求

掌握毛笔的书写技巧,掌握楷书的笔画、结构和章法特点,具有一定的创作能力。

1)理解楷书笔画特点与结构的一般原则;

2)学会执笔、运笔方法;

3)学习经典书法临摹;

4)积极尝试书法创作。

2.训练方式

1)授导方式

通过书法课程教学、自学网上书法辅导资源,使师范生掌握毛笔书写基本知识和技巧。

2)练习方式

毛笔字由书法教师对全体师范生进行教学培训后,利用课外时间自行练习,观察、临摹、练习毛笔书写,完整临摹经典楷书字帖,按规定内容书写完整的作品。每月上交一幅自己书写的毛笔字(每周不少于50个),由学业导师检查。

(三)粉笔字

1.目标与要求

熟练掌握粉笔的书写技巧和章法特点;字体端正,大小布局适当,间架结构合理,行笔流畅,分布匀称,整齐美观,能达到教师职业对书写的基本要求。

1)掌握粉笔执笔、运笔方法;

2)熟悉粉笔书写特点与结构布局;

3)书写流畅、规范,速度适中;

4)能结合学科教学合理进行板书设计。

2.训练方式

1)授导方式

通过书法课程教学、各学科课程教师上课示范、自学网上辅导资源及同学之间交流,使师范生掌握粉笔书写基本知识和技巧。

2)练习方式

在课余(业余)练习粉笔的书写,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内容的书写,并能形成合理的布局。各学院指导教师安排粉笔字训练内容,并负责检查工作。粉笔字要求每周每人书写不少于20个。

(四)普通话

1.目标与要求

能够根据不同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情境的需要,调控声音的高低强弱,掌握语气、语调、顿连、重音、节奏等口语修辞技巧,口语表达做到准确、严谨、简明、生动,具有启发性和感染力。

1)能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掌握语音和常用修辞方式在教师口语中的具体运用;

2)学会常用教育口语的基本表达技能;

3)掌握教学口语在不同教学情境中的表达方式;

4)学会对不同工作对象、不同工作场合的口语运用;

5)掌握一定的教师口语表达艺术,能够进行教师口语艺术风格赏析。

6)普通话一般应达到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水平(语文教师二级甲等水平,其他教师二级乙等水平)。

2.训练方式

1)授导方式

通过教师口语课程教学与网上学习资源辅导,使师范生掌握普通话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练习方式

利用口语课训练平台、音像资料示范及日常观察与交流体会,进行规范的教师口语练习。

3)采用演讲、辩论、对话、谈心等方式组织练习活动。

4)学校或院系举办普通话竞赛活动,提高普通话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对教学基本功训练的认识

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学校领导、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层层发动,真正使教学基本功训练做到人人重视,成为每位师范生的实际行动。各学院组织教师、学生认真学习实施方案,研究讨论,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形成共识,将教学基本功训练内化为自觉行动。

(二)坚持集中培训与自主训练相结合的实效性

师范生“三字一话”教学基本功训练,坚持“广泛参与、集中培训、自主训练、整体提高”的原则,采取先集中授课培训后自主训练的方式,在教中练,在练中教,使培训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打破形式主义,注重实际,力求实效。

(三)积极推行“以赛促学”的竞赛活动

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的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竞赛活动,以达到“以赛带练,赛中出强”的目的,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带动所有师范生重视从业技能的提升,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争先的良好教师教育氛围。

五、竞赛活动

(一)组织实施

1.教务处牵头组织,师范生从师技能协会承办实施。

2.竞赛活动时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校举办由本科二、三年级师范生参加的杏坛杯“三字一话”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

3.大赛分为普通话、钢笔字、毛笔字和粉笔字四个专项比赛,各评出一等奖2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并为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二)“三字”比赛

1.比赛内容

1)钢笔字:按照组织方规定的内容,每人用楷书完成一份作品。

2)毛笔字:按照组织方规定的内容,每人用楷书完成一份作品。

3)粉笔字:按照组织方规定的内容,每人在黑板上用楷书书写一首七言古诗。

2.比赛要求

1)钢笔、毛笔自备,统一发放比赛用纸、墨水(汁)。

2)作品须无错别字,书写规范,字体标准、美观,符合教学要求。

3)作品须内容完整,无多字、漏字,章法自然,版面整洁。

4)作品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普通话比赛

1.比赛内容由组织方提供的文字材料。

2.比赛要求

1)熟练地运用普通话,做到发音清晰准确,不漏字、添字和读错别字。

2)语调朴实自然,富有情感,不矫揉造作。

3)语速适当,流畅,恰当处理语言的节律,尤其要重视停顿和重音。

(四)各学院竞赛

各学院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三字一话”竞赛细则,组织本学院全体师范生开展竞赛;学院按照学校分配名额,选拔出一定比例的优秀师范生参加全校“三字一话”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

(五)其它

为充分调动广大师范生参赛的积极性,鼓励更多学生参赛,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不得再次参加以后举办的同类同层次的比赛。

广大师生要牢固树立“以质兴教”的教育质量年意识,广泛参与,学有所得,练以致用,持之以恒,切实提高师范生整体素质,为打造师范教育品牌夯实基础。

曲阜师范大学师范生实习支教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8〕2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做好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鲁教师字〔2016〕10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支教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进一步强化师范生的教学实践技能培养,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1.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师范生专业能力的重要方式,是我省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师范生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师范生教师养成教育,引导师范生深入基层,增强师范生工作适应性和社会责任感,增强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意识;有助于充实乡镇中小学师资队伍,提高被支教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被支教学校的教学水平,提高农村基层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探索有效的师范类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校师范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有利于加强学校与中小学的联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实习支教学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机制。

二、时间安排

1.师范生实习支教等同于师范类学生毕业实习,根据我校培养方案,毕业实习为必修课程,在第六学期进行。

2.按照教育部关于师范生教育实践课程不少于一学期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师范生实习支教时间为4个月,实习开始时间与被支教学校学生开学时间一致。

三、学生范围

1.全体免费师范生必须参加师范生实习支教。

2.在校非免费师范生原则上须参加实习支教。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出不参加师范生实习支教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学生仍须完成毕业实习环节,方可毕业。

四、基本程序

1.教务处按照省教育厅工作要求,根据各地、市教育局需求,制定支教计划和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

2.各相关学院根据学校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安排,确定当年实习支教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名单确定后,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支教,不得私自更换实习支教地点或相互更换支教学校。

3.教务处负责与各地、市教育局联系,确定学生具体支教学校,做好学生实习支教前准备工作,组织学生前往实习学校进行实习支教。

4.各学院做好师范生实习支教动员工作,选派实习支教指导教师、辅导员,具体负责支教学生日常管理和实习指导工作。

5.支教结束后,各学院做好支教学生考核和实习支教工作总结。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计入学业总成绩,实习支教考核表归入学生毕业档案,其他实习支教材料整理归档保存。五、组织管理

师范生实习支教实行学校统筹安排,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具体实施的运行和管理机制。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与协调实习支教工作。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相关教学单位要成立学院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教学论课程教师和学生干部组成。

(二)教务处职责

研究制定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制度,确定中小学实习支教需求信息,协助各相关学院编排实习小组,审定实习计划,检查实习质量,进行实地检查,总结实习工作等。

(三)学院职责

1.依据教务处整体实习安排,制定本单位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遴选优秀学生参加实习支教;组织学生利用寒假及进校前期编写教案和模拟实习;负责本单位实习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10人,确保实习指导效率和质量;指导和检查实习工作,及时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2.完成实习动员以及实习支教学生的护送、看望、接回等工作;联系支教学校,落实每位学生的实习岗位和教学工作安排。

3.加强对实习支教学生的纪律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制度,处理好与支教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关系。

4.学院是实习支教学生安全第一责任单位,须加强对实习支教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教育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常识等,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5.组织实习支教学生的汇报讲课活动,审定学生的实习支教成绩,做好本单位相关实习材料的归档及实习总结等工作。

(四)教师及辅导员职责

1.师范生实习支教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中小学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教师担任;实习支教学校的中小学指导教师由德才兼备、有责任心的骨干教师担任。

2.实习支教期间,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是学生安全责任第一人,须时刻与实习支教学生保持联系,随时与实习支教学校沟通,确保学生在实习支教期间的安全。强化职责意识,随时掌握学生安全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3.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制定学生的实习支教工作计划,协助学院做好实习小组的组队和安排工作,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相关课程标准、教材等;创新指导方式、方法,采取驻校指导、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确保实习指导的质量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加强备课、上课指导,加强教学日志检查,做好与中小学实习指导教师的衔接与协作等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

4.中小学指导教师负责向学生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备课活动,审批实习教案,引导学生有效地步入教学实习工作角色;指导学生试讲、讲课、评课等环节,并主持评议会,帮助学生改进教学方法,解决教学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教学效果;指导学生批改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帮助学生完成班主任实习工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对学生的教学实习工作写出评语。

5.辅导员须加强对学生的品德、纪律和安全教育,建立实习支教QQ群或微信群,切实做好早、中、晚的线上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状况。

6.协助学院完成实习支教学生的各类信息汇总,负责学生专业指导,审核学生的请假申请和销假汇报。

(五)学生职责

1.严格按照教师标准自我要求,为人师表,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仪表端庄。

2.严格遵守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团结互助,提高实习质量;通过实习指导教师有组织地反映对支教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3.认真备课,编写授课教案,如实填写实习支教工作日志、听课记录表、班主任工作实习记录表,撰写教育调查报告,实习支教结束后统一交给校内指导教师。

4.按时参加实习支教,支教期间不准私自回家或探亲访友,确有正当事由需暂时离开实习单位,必须本人亲自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提交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经学院审核同意、实习所在学校批准后,方可请假。

六、成绩评定

实习支教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档,由平时成绩、实习材料成绩和汇报讲课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30%,实习材料成绩占20%,汇报讲课成绩占50%。平时成绩由中小学指导教师给出;实习材料成绩由校内教师根据实习支教工作日志、实习教案、听课记录表、班主任工作实习记录表以及教育调查报告的完成情况给出;汇报讲课成绩由学院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汇报讲课情况给出。

七、其他

1.指导教师和实习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学院从实践经费中实报实销;指导教师完成一学期实习支教指导工作,每生记10个教学工作量。

2.学校为每个实习支教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实习支教志愿者”证书,并评选“优秀实习支教师范生”。

3.学院在评奖、评优及研究生推免方面,向“优秀实习支教师范生”倾斜。

4.学生无故不参加支教实习、私自相互更换实习支教单位、

违反实习纪律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学生实习支教资格,毕业实习成绩记为不合格。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字[2003]33号

对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校采取各项措施监控教学质量,提高教职工质量意识、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质量观,建立了以常规教学检查为主体,以加强教学过程主要环节的质量分析与评价为重点,以提高教学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为关键,课内外、校内外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一、健全校、院(系)、教研室三级质量监控组织

1、全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日常工作。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总体协调。

2、院(系)级教学质量监控在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发挥院系教学委员会的作用,负责对本院系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监控。

3、教研室的教学质量监控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教研室的听课、试卷命题、阅卷、试卷质量分析、毕业论文质量分析等工作,通过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坚持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建立和完善领导听课制度,既有利于各级领导深入基层、深入课堂了解教学状况,又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营造一个全校各级领导都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氛围。有关规定如下:

1、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8节;其它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2节;

2、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系部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不低于10节,每月不少于2节;其它院(系、部)的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5节,每月不少于1节;

3、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10节,每月不少于2节;

4、有关听课情况于第二学期予以公布,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指标。

三、进一步完善教学评估制度

在全校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课程建设质量评估、院系级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

1、经常性地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授课质量和效率。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务处教学科统一组织实施,各院系协助完成,评估结果通过校园网反馈。

2、开展课程建设质量评估,促进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好“重点课程、优秀课程建设质量评估(验收)”工作。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评估验收由教学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开展院(系)级教学评估,促使院(系)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增加对教学及管理的投入,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4、开展专业评估,促进院系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办出特色。

四、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建立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教学督导由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教务处具体协调。教学督导采取协调、协商、听课、会议、座谈、调查等民主工作方式,完成以下职能:

1、为学校重大教学政策的出台提供咨询和建议;

2、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通过大量听课,掌握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课程(包括实验课)的一线教学情况;对于教学效果较差的中青年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听课,密切与青年教师的关系,帮助其站稳讲台;

4、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试卷质量进行抽查评价;对院(系、部)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建设性意见;

5、督导参与教学检查与考试巡视等活动,参与审阅培养计划等项工作。

五、完善学生评教和学生信息员制度

教学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课堂教学的效果,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表现是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观测点。教学活动是学生与教师的双边活动,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学校完善了学生评教制度。

1、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教师所在院(系)、部,由院(系)、部负责向教师本人转达评议情况。

2、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教学信息。

六、坚持常规教学检查制度

开展“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的常规教学检查。教务处和各院系组织经常性的教学巡查,日常教学巡查教务处和各院系均有专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1、学期初教学检查以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准备情况为主,教务处由教务行政科组织,各院系由分管教学及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各教研室组织。

2、学期中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由教务处布置,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材料及时报教学科。

3、学期末教学检查以监测考风、考纪为重点,由教务处和各院系组织,学校和各院系都要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及时巡查并互相反馈。

七、加强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常规管理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教学计划和教学计划运行的管理。全校教学计划的制订、修改和执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院系负责本院系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院系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将本学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学期教学计划执行表(含课程和主讲教师安排、教材的选用等)报教务处教学科审核;教学计划运行过程中的调整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坚持校、院(系)、教务处领导,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同行教师听课制度。校领导、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教学督导听课由教务处教学科安排,听课记录及评议情况由教学科汇总,并反馈至各院系;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同行教师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听课记录及评议情况在听课结束后交院系教学秘书(教务员),并及时反馈给被听课教师本人。各院系于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各类人员的听课评议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汇总。

3、进一步强化考试管理和考试质量分析工作。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课程考试的命题、试卷审查、阅卷和质量分析工作;各院系负责本院系试卷审核、印刷、考试安排、考试质量总体分析工作;教务处负责公共课考试的命题、试卷印制、组织巡考、收集各院系考试质量总体分析材料和试卷抽查等工作。

4、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各院系负责实验教学、专业实践、教育实习的检查、质量分析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抽查(抽测)、评比和分析材料的汇总。

5、完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工作。毕业论文的组织和质量分析由各院系组织完成,材料由教学科汇总,教务处每学年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

八、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的反馈处理系统

1、健全教学信息反馈处理制度。重视收集、分析和整理教学督导员、教学信息员、教务员、教学委员会委员反馈的各类教学信息。充分利用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拓宽信息收集、反馈渠道。学校在校园网设立校长电子信箱,及时听取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务处通过校园网适时公布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接受师生评议。

反馈的有关教学方面的信息经教务处教学科汇总,通过分析处理后及时反馈至各院系和学校领导。便于学校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同时,各院系向教师反馈教学评价信息,促使其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2、对于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教学事故的,根据《曲阜师范大学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各院系及时更换教师;各院系限期督促、帮助停课教师整改,经院系教学委员会考核合格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新授课。

3、健全教务处、院系两级教学档案,强化档案中的教学质量评价。各项数据作为教师评奖、晋级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4、加强对各院系教学工作、教研室工作的评估,提高教学评估的透明度和评估结果的权威性。教务处根据各项教学检查、抽查、评估情况及教学督导、教学信息员等反馈的各类教学信息,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学单位、优秀教研室的评选。

5、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质量的调查与分析工作。校学工部每学年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总体分析,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案追踪等多种方式,对毕业生质量进行监测与分析,并提出改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将大大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对规范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秩序管理的意见

曲师大校字〔2015〕1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加大教学秩序监管力度,加强教风建设,树立我校教学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单位的教学安排,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各年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如确需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必须由单位教学分委员会论证后,报教务处教学科审批。

二、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必须以不影响学生上课为前提,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安排教师参加各种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授课为前提,否则授课教师有权拒绝参加。

三、授课任务一经排定,不得安排已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攻读学位或脱产进修与培训等。如遇有人事调动等特殊情况,教学单位须安排相应教师代课,以接续完成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的检查和听课秩序的管理,学生的课堂表现应作为判定课程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对旷课的学生,教师除严肃批评外,要根据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对修读、听课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或纪律予以惩处。

五、教师授课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计划,要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开展教学活动。教师应保证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加课或变更教室等。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应依据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一)停课

1.在教学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不再补课)的,由教学单位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教学科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发布停课通知。

2.教师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课程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经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教学科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调课

1.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调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8学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8学时);

3)组织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它课程教学时间;

4)经批准学生或教师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集体活动。

2.调课须提前提出申请,办理调课手续,并及时安排补课。

本单位的调课,由任课教师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交所在单位教务员实施,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跨单位的调课(任课教师和授课班级不同属一单位),由任课教师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交所在单位教务员实施,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三)代课

1.任课教师因故经批准不能继续上课的,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必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以免影响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以及修业进度。

2.代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六、实施教学单位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制度

(一)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工作,每学期教学检查不得少于10次。检查时须认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学检查记录表》,于学期末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此项工作将作为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评价的内容之一。

(二)教务处、学校督导委员会要将各单位的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工作列为检查、督导的内容之一,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三)学生信息员每月要及时上报任课教师上课情况。

七、未经许可而擅自停课、调课的单位或个人,查明后将按教学事故对待。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略)

2.曲阜师范大学教学检查记录表(略)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

曲师大校字〔2014〕75号

教风学风是衡量学校办学思想、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教风建设,塑造优良学风,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加强我校教风学风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为主线,秉承“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校训和“勤奋、朴实、团结、进取”的校风;以学生为主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素养培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着力点,以质量为生命线,立足制度建设,全面构筑和实施教风学风建设系统工程,努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二、建设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立足本职岗位,潜心教书育人,做爱岗敬业的楷模;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求知热情和奋发进取的人生追求,自强不息,创新成才;进一步巩固和彰显我校“基础厚实、专业扎实、学风朴实、为人诚实”的人才培养特色。

三、建设措施

(一)教风建设措施

1.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着力强化职业道德,提升人格素养,树立高尚情操;爱岗敬业,严格管理,关爱学生,做学生人生道路的引路人;注重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严以律已,乐观向上,积极营造和乐的教学氛围。

2.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掌握高等教育规律,不断革新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紧跟学科发展前沿,主动吸纳学科最新成果,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保持专业教学的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

3.注重教学协同创新。弘扬团队精神,加强教学合作,协作开展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共同推进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4.规范教学过程。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拟定教案,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灵活选用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考试制度。

5.构建和谐课堂。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课堂教学理念,营造平等、愉快、民主、积极的课堂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质疑,激发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二)学风建设措施

1.以学生为主体。加强对学生正确学习观的培育,以专业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着力强化学生自身的主体感悟,以明确的学习目的激发学习动力,以浓郁的学习兴趣增强学习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以专业教师为主导。在着力强化专业教师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上,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和进一步完善班主任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能力素质提升和专业学习指导,具体指导学生数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名教师不得超过20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制,导师要对研究生学习、科研等方面进行指导,担负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3.以辅导员和党政干部为辅助。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学习为中心,积极协助专业教师努力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帮助学生搞好职业生涯规划;完善处级干部联系班级制度,全校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到班级中去,贴近学生,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严格各项学习制度,完善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考风建设,形成良好学习习惯,每年开展十大优秀学生评选活动,设立校长奖学金,进一步强化有效激励策略。

5.以优秀典型为引领。抓榜样,树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强化优良班风建设和学生要以学为本的教育理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6.以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大力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教学技能创新大赛、数学建模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加强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创新学习模式,努力做到学用结合;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习竞赛等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教风学风建设的领导

教风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需要校、院、各部门和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学校成立教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风学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监督检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是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学学风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监督。各学院是教风学风建设的主体,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教风学风建设的内容和方式,将教风学风建设更好地融入到学院日常工作中。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实施目标责任制,切实制定体现本学院特点的教风学风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控体系

完善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查课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曲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要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督教、督学、督管的重要作用。认真开展学生网上评教工作,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条例》,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严格对教学单位教风学风建设的考核,将其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将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的必要条件;加大对教风优良、教学效果优秀、教学贡献大的教师的奖励力度,并在职称评聘和岗位考核方面适度倾斜。

(四)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要进一步加大教学投入,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应用型专业建设和特色专业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改善实践、实训条件和相关硬件建设,注重教学过程的质量和效果,引导和激励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营造教风学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各学院要通过开展教学观摩、教师教学比赛、教学改革研讨会、师生座谈会、学生最喜爱的教师评选、第二课堂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教风学风建设工作宣传力度。校报、校园网等要开辟专栏,介绍学校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教学经验。学校各级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师生创造便利、舒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师大校字〔20151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人才培养过程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强化教学督导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建设、管理、运行、改革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为便于开展工作,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两校区成立督导机构,两校区各设校区督导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

第三章  督导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选聘范围为我校退休教师、退职管理干部和部分在岗教师。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有高级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指导能力。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事务,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

(三)教育观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四)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由教学单位推荐或学校选择对象进行考察,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聘任。

(二)每届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延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累计满半年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职责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督教、督学、督管”的范围开展督导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现代教育理念,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改革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全校的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改革及学生学习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参与学校培养方案修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等具体教学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四)监督检查日常教学状况,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与行为,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管理人员与学生等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教学单位、相关部处的工作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六)听课评课。每位督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记录听课过程,给出评价结果,并向授课教师或教学单位反馈意见。对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者,应建议教学单位停课整改,调换任课教师。督导每学期的听课评课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后提交给各教学单位。

(七)督查考试工作。巡视考场,抽查试卷,检查命题、阅卷质量。每学期末抽查每单位10门课程的试卷(每门课至少1包),学年末抽查每专业学位论文20篇,将抽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教务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给予督导相应的工作津贴。学校督导工作津贴由教务处造册,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应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每学期初将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和上学期的工作总结交分管校长和教务处,并按照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可随时与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等交流督查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督导检查信息反馈办理表》(见附件),并提交给办理部门或单位。

第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收到学校督导委员的检查信息反馈办理表后,须及时研究、办理,如实填写办理情况,并在收到该表的一个月内,将该表反馈给督导委员。

第十四条  学校督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向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反馈信息,提出整改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编辑一期《督导简报》,汇总督导信息,供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全校师生,必须尊重教学督导的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教学督导开展督查工作。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直接领导,其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等,由各单位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曲师大校字[2013]144号)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1〕98号

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更好地管理与服务教学,促进全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字[2003]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与听课量

(一)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与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学时,下同),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二)各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院(系、部)其他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三)学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学工作与学生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二、听课范围与类型

(一)听课范围

1.全日制本、专科所开课程。

2.学校领导、学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在全校范围内选择所听的课程。

3.院(系、部)党政领导一般应在本单位开设的课程中选择所听的课程。

(二)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即针对教学水平需要提高的教师或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听课,其目的是督促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或推广教师成功的教学经验。

2.检查性听课:即为检查院(系、部)的教学质量或教学秩序而进行的听课,其目的是考察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的质量,维护全校的教学秩序。

3.评估性听课:即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而进行的听课,其目的是评价某课程或教师的教学水平。

4.随机性听课:即听课者任意选择时间地点进行听课,其目的是了解广大教师日常授课情况与各教学单位学生的听课情况。

 三、听课要求与检查内容

(一)听课要求

1.为确保掌握真实的课堂教学状况,听课一般不预先通知教学单位或授课教师。

2.听课时应全面检查教师授课与学生上课的情况,做好听课记录,并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授课质量。

3.听课后应向教学单位或授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

4.听课人应填写听课登记卡,并由授课教师在听课登记卡上签名。

(二)检查内容

1.学生方面:主要检查学生的到课率与迟到、早退现象,以及课堂秩序与课堂效果等。

2.教师方面: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讲授能力以及课堂管理能力等。

3.其他方面:主要检查教室环境卫生、多媒体设备、课桌椅、灯光照明、防火安全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

四、听课安排与文档管理

(一)听课安排

1.校领导听课由学校办公室和日照校区办公室安排,或本人自行安排,教务处提供课程表。

2.院(系、部)党政领导听课由本单位安排,或本人自行安排,本单位教务管理人员提供课程表。

3.学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听课,由本单位进行安排,或本人自行安排,教务处提供课程表。

(二)文档管理

1.听课记录本由听课人妥善保管,学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备上级主管部门教学检查时查验。

2.听课登记卡由听课人从教务处网站下载打印,学期末由教务处收取存档,并公布汇总结果。

五、其它

(一)本办法与我校相关文件中的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3〕18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控,规范、科学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强化学校内涵建设,凸显教学中心地位,不断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1.科学运用各种教学质量评价数据,激活教学质量监控渠道,全面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2.引导广大教师重视本科教学工作,激励开展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革新,不断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3.为教师申请教学类项目、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等提供教学质量评价数据。

二、主要方式

通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专家评教监控教学质量。学生评教主要指学生网上评教,同行评教主要指各学院(部)对本单位教师的评教,专家评教主要指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的评教。

(一)学生评教                                  

由教务处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网上评教工作的意见》(校字[2009]106号),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并计算出每位授课教师的网评成绩。

(二)同行评教

各教学单位按照《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单位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校字[2012]173号),或依据本单位制定的评价教师教学的方法,通过单位的教学分委员会、教研室等教学组织与管理机构,对本单位授课教师进行同行评教,并于每学期末将评教结果报教务处教学评估办公室。

(三)专家评教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字[2013]144号)开展教学质量检查,根据听课情况,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打分,并于学期末将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学评估办公室。

三、成绩计算办法

教师的学年教学评价总成绩(Y)由学生评教成绩(X1)、同行评教成绩(X2)加权求和而成,计算公式为:Y=0.50X1+0.50X2

1.如教师学年内的某项评价有多个得分,则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评价的成绩。

2.兼职教师授课,由开设课程的教学单位进行同行评教;教师承担其他教学单位的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同行评教;“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程,由组织开设课程的单位进行同行评教。

3.如教学单位学年内没有提交本单位的同行评教成绩汇总表,则该单位教师本学年同行评教成绩以0分记。

四、等级认定

教务处每学年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分A、B、C、D四个等级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并将教师的教学评价最终得分与评价等级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同时进行数据存档。

1.教学评价分数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分数

≥90

80~89

70~79

<70

等级

A

B

C

D

2.学年中出现一次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教学评价等级即不得评定为A级。

3.学年中出现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达到两次,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教学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4.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评价为D级的教师,停止授课,由教学单位负责进行教学整改,提升教学水平。

5.教师的学年教学评价与教学督导委员会评价相差两个等级时,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听课复议,最后确定该教师的教学评价等级。

6.教师对自己的学年教学评价等级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听课复议,最后确定其教学评价等级。

五、成绩运用

教学评价成绩用于教师的评奖评优、名师评审、教学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和学校的教学整改工作。所用成绩取教师当年的教学评价总成绩;如无当年教学评价总成绩可取,则取其距运用事项时间最近的一次教学评价总成绩。

1.用于评奖评优:教学质量评价达不到A级者,不得参加教学类的评奖评优活动。

2.用于名师评审:教学质量评价达不到A级者,不得申报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教学名师。

3.教学项目申报:教学质量评价达不到B级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各种教学类研究与建设项目。

4.用于职称评定:申报讲师职称,教学质量评价需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申报副教授、教授职称,需达到B级及其以上等级;破格晋升职称,需达到A级。

5.用于教学整改:教学质量评价为D级的教师,停止授课,由教学单位负责指导其进行教学整改,提高教学水平。整改复课后的第一次学年教学评价又为D级者,建议作转岗处理。

六、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专、兼职教师。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实施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8〕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作用,使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是为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学生组织,在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的组织领导下组建并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搜集一线教学信息,为教学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向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反映一线教学情况,代表广大同学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配合教学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教学调查。

第二章  聘任条件及工作职

第四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聘任条件:

1.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3.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关心学校发展,热心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有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5.思想觉悟高,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认识问题和反映问题;

6.团结协作,善于联系老师和同学,在同学中有良好威信。  

第五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职责:

1.反映广大同学对授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过程各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2.反映教师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包括是否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缺课、随意换课或找人代课、上课接打手机等;

3.反映学生对教学制度制定与落实、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活动组织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反映学生上课出勤、课堂纪律、课堂参与、实验实习、完成作业、考试考查等课内外学习方面的情况;

5.反映教室、自习室、实验室、实验仪器、多媒体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设施在建设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6.参加教学信息部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协助学校开展学生评教工作,积极参与教学调查、学生座谈会,提供相关的宣传稿件、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等。

第三章  工作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教学信息采集的基本方式:

1.根据学生信息员本人参加教学活动亲历的事实,或参加同一活动的同学们的感受,形成有代表性的记实性反馈信息;

2.学生信息员本人未参加的教学活动,也可根据参加的同学对教学活动的反映,经调查属实后形成可信的反馈信息。

第七条  教学信息反馈的基本方式:

1.信息员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信息反馈表》

(见附件1)填写、反馈有关教学信息,每月向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提交一次电子版信息反馈表;

2.如有时间性强的重要信息,可直接口头报告教学研究和评估中心或相关教学单位;

3.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与其他接收信息的人员,对反馈信息的学生信息员与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要求:

1.客观公正地做好教学信息的搜集与反馈,不受个人好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2.认真填写并按时上交信息反馈表,对信息的表述要做到清楚、准确、完整并简明扼要;

3.注意教学信息反馈渠道的专一性,不随意扩大所反馈信息的知晓范围;

4.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工作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本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的组织管理:

1.在两校区设立学生教学信息部,每校区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成员由各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小组组长组成;  

2.各学院设立教学信息小组,设组长1名,信息小组成员由各班级的教学信息员组成;

3.每个班设学生教学信息员1名,通过个人自荐或班委会推荐产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登记表》(见附件2),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考察审批;

4.学生教学信息部每学期开学初和期末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学期内定期召开学生教学信息员会议,搜集教学信息,研讨学生在听课、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5.学生教学信息员如中途退出,须事先向教学信息部和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人选;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生教学信息员,经教学信息部与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共同审查后予以撤换。

第十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考核:

学生教学信息员每学年考核一次,根据反映教学信息的数量、准确度、工作总结、参加活动等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意见表

2.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登记表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录像评课暂行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8〕72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激发广大教师投身本科教学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全校本科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学校采取日常教学过程中随机录课、集中评价的方式,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评教师为全校所有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师,所评课程为全校所有本科课程。

第三条  录像评课成绩用于研究全校课堂教学改革,并供学校在相关工作中使用。

第四条 录像评课成绩有效期为四个自然年,录像评课当年为第一个自然年。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录  

第六条  教学录像采取随机随堂方式录制,每个周期首次录课无需教师申请,由工作人员根据录课当天系统随机抽取的结果,为授课教师录制时长为一节课的教学录像。

第七条  教学录像采用单机教室中后部定位录制,由工作人员根据需要拉推镜头,不进行机位的变换挪移。

第八条 录制完成并用于评课的教学录像为原始课堂教学录像,不进行任何剪辑与制作。

第九条  录制的教学录像为学校采集的教学信息,仅由学校储存保管,不得提供给教师本人观看或向外传播。

第十条  首次录课后,如教师对授课效果不满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录像评课申请表》(见附件),经研究批准后,根据随机抽取的结果,再次随堂录制一节课作为评课依据。

第十一条 提交评委的教学录像只得标注教师临时编号、课程名称和章节标题,不得标注教师单位与姓名。

三、评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教学录像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委按照学科分类和课程性质聘任,分成社科、理工等组别。各组设组长与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评课工作。第十四条  各评委组通过集体观看教学录像进行评课,依据学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按百分制现场打分。

第十五条  评审期间专家独立思考与判断,不进行语言点评与协商,不向他人表达个人的评价观点。

第十六条 评课主要观察录像所反映的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等,不以录像的录制质量为评分依据。

第十七条  评委评分采取间接签名的方式,即为每位评委编制一个临时的保密编号,评委只需在评分表上签署该编号。

第十八条  统计成绩后,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对评委的评分票进行现场封存,以备核查。

四、附  

第十九条  由教师个人原因造成的无法录像评课,其后果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评课成绩有效期内,如教师教学水平有进一步提高,可申请再录像评课一次,且评课成绩以再次录像评课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评课成绩有效期内需再次录像评课的教师,填写提交《录像评课申请表》的时间应在有效期的后三年中任一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录像评课申请表 (略)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单位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2〕173号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有效促进广大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组织领导

各教学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领导工作。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听课计划,依据要求组织教学分委员会听课、评估每一位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评估方法

1.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采取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一般每次一节,听课后由全体听课者按照《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为授课教师打分。

2.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所有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确保每学年每位任课教师至少有一次教学评价成绩。

3.授课教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按照学科、专业、课程的性质等,将教学分委员会分成听课小组,分别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听课评估。

4.任课教师一学期中授课门数超过一门时,可任意选择其所讲授的一门课程进行听课评估。

5.每次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听课评估之后,均要对其得分情况进行统计,得出被评教师的教学评价平均成绩。计分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6.听课评估后,教学单位应及时向被评教师反馈意见与建议,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以促进被评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存档使用

1.每学期结束时,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成绩汇总成《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单位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汇总表》(见附件2),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存档。

2.教学单位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成绩,是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绩与学生网上评教成绩、专家评教成绩汇总后,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届满考核、评奖评优等的依据。

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2. 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单位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