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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 2020-04-2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把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的工作思路,把优秀青年教师、研究生、本科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启蒙。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培养。学院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向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政策,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班级活动、团组织生活、军训等工作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

第六条  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后,党支部要及时接转和审核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考察材料。入学(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以档案中的书面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为准),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需再次提出申请。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受理。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第八条  安排谈话。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其明确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者,一般经过半年以上考察,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党员推荐。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推荐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二级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二)群团组织推优。一般情况下,学生(含28周岁以上)可由共青团组织推优,教职工可由分工会组织推优。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团员大会,安排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被推荐人应获得团支部半数以上团员的推荐。分工会推优可根据工作实际,参考团组织推优程序进行。分工会由多个单位组成的,由工会小组推优。

(三)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基础上,根据本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等,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意见。二级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公示。党支部应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二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报二级党委备案。二级党委每年4月、10月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情况备案报告》。

(六)党支部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以下简称“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一般不高于入党申请人总数的50%。

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在受处分期间者;学生在前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教职工在前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二级党委、分党校要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业务工作)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等,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党支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其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含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思想汇报等)应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一)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听取党员的意见。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座谈会,由培养联系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赞成人数需超过应到党员的半数。

(三)听取群众意见。党支部书记或辅导员主持召开群众座谈会,安排专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赞成人数需超过应到群众的半数。

(四)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根据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全面征求意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二级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五)公示。党支部应及时将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二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将新确定的发展对象报二级党委备案。由二级党委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对象情况备案报告》。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应当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以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为主,培训形式采取集中授课、自学、讨论、观看录像、撰写心得体会、党性实践锻炼等方式。对参加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  递交自传。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自传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二)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明礼诚信,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或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50%。研究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或科研情况在同一年级居前50%。(成绩排名可为最近两学期的排名,也可为发展前所有学期的总排名,同批发展需一个标准)

2.本科生获五好学生、五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称号之一或三等以上奖学金。研究生获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团员称号之一。奖项根据相关部门设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3.前一个学期不能有考试不及格情况。

(五)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见义勇为或在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1.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或省级学会、国家一级学会(含下属的二级分会)颁发的各类奖项。

2)奖励等次为三等奖(含)以上,优秀奖、入选奖、指导奖不列入范围;团队奖为前三位的人员。

2.科研成果突出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含)以上论文(署名为曲阜师范大学);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专著。

2)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学术创新计划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前五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前三位)。

3)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突出”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的情况下,学习成绩可由前50%放宽至前60%。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政治审查是否合格、集中培训是否合格、公示情况是否合格。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委预审。发展对象材料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后,报二级党委预审。二级党委应当经党委会讨论,形成书面预审意见通知党支部。党委组织部将对二级党委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抽检。预审通过的,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向发展对象详细讲解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示。党支部应对拟接收的预备党员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逐一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政审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二级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会议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组织员谈话。二级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公示。二级党委应对拟审批的预备党员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由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校党委将派组织员参加会议。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教职工发展对象工作变动前三个月和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二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委审批同意入党后,一个月内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支部应到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改正缺点,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并填入《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二级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经二级党委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二)党小组向党支部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三)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方式、人数等,可与确定发展对象时相同。

(四)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及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五)公示。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名单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二级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七)公示。二级党委应将拟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名单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八)二级党委审批。二级党委在收到党支部上报的审批材料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审批具体程序与接收预备党员相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无故延长报批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二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所属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  材料存档。预备党员完成转正手续的或在预备期期间离校的,党支部均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妥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党委。二级党委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二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职责,二级党委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充分论证、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安排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二级党委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每年12月底向党委组织部报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发展计划。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组织员的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结合本细则,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等不正常现象。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要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和说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