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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20-04-24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指导机构,开展教学研讨和咨询工作,同时对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7—11人。

三、学院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年度计划。

2.组织应聘人员的试讲工作。

3.审定推荐学院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精品课程建设。

4.组织日常教学评价活动,推动学院教学水平的提高。

5.对学院申报晋职人员进行教学水平评估。

6.根据教学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听课。

7.研究、落实、完成学校教务处和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

五、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同时须由全体委员总数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